50)關於把中文文字分爲名詞類和動詞類兩大類,並增加冠詞和分詞——個人無權自行修改
《十步法》第十六章語法結構的分析,p192-200“
文字單位的類別
研究經文的語法結構之先,要辨認文字基本單位的分類。按現代中文語法的觀點,詞分爲實詞(包括:名詞、動詞、形容詞、數詞、量詞、代名詞)和虛詞(包括:副詞、介詞、連接詞、助詞、歎詞、象聲詞)兩大類。但由於本章涉及聖經原文和英文的語法,所以從另一角度去區分,把文字單位分爲以下兩大類:名詞類和動詞類。
A名詞類
名詞…
代名詞…
形容詞…
介詞…
連接詞…
冠詞(Article)…
B動詞類
動詞…
副詞…
分詞(Participle)…
辯認出各字詞或短語在語法上的名稱…進一步瞭解字詞語句彼此之間的文思關係。”
研討;
1,漢語詞分十二類,這是全世界華人共同遵循的詞類劃分淮則,不是任何個人可以隨意修改的。
2,《十步法》認爲聖經譯自原文和英文,所以要修改漢語詞分類法和增加冠詞、分詞。此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分析原文及其文法,準確地用華文表達原文的本意,是翻譯和釋經學者的工作和責任。華人,不可雜交外文的詞分類和文法,用以研讀華文。
詞分類是文法的基礎,如果翻譯其他各國原著,也都像《十步法》這樣,按原著各國語言的詞分類和文法去修改華文文法,那麼華文文法豈不變得不倫不類了!
51)關於漢語需要增加“冠詞”的兩個例子——恰恰說明沒有必要加冠詞
《十步法》p196 “冠詞(Article)…‘冠詞’雖有指定作用,但並非說沒有‘冠洞’的名詞或覌念就必定缺乏‘指定性’。
例一,耶和華見證人會否定耶穌的神性,將約翰福音一章1節 ‘道就是神’翻譯爲‘道就是一位神’(the word was a god)。他們認爲在原文裏,神的稱謂之前沒有加上冠詞,因此只能翻譯爲道是神聖的(The
word was divine)。其實,希臘文語法在這方面並沒有絕對性的劃定。撇開希臘文語法不論,新約聖經已有多處描述真神的經文,是沒有加上冠詞的…。
例二,保羅說: ‘祂所賜的, 有使徒, 有先知, 有傳福音的, 有牧師和教師’( 弗四11),這裏算起來似乎有五種屬靈的恩賜與功能,實際只有四種,因爲‘牧師’‘教師’在原文中只用一個冠詞串連起來,因此是一種恩賜或功能而已,可稱爲‘教牧師’(pastors-teachers), 有‘教、牧相長’的意思。”
研討;
1,關於例一。
a)《十步法》說約翰福音一章1節,應譯成“道就是神”。聖經合和本和新譯本,都並沒有譯錯。耶和華見證人的錯譯,不能成爲修改漢語文法的理由。
釋經,是華人研讀華文聖經。而《十步法》此處講的卻是如何正確翻譯聖經問題。
b)《十步法》明明知道關於冠詞,“希臘文語法在這方面並沒有絕對性的劃定。…新約聖經已有多處描述真神的經文,是沒有加上冠詞的”,那爲什麼《十步法》反爾給漢語加上冠詞呢!
2,關於例二。
新譯本已將以弗所書四章11節“牧師和教師”,改譯成“牧養和教導”。這比《十步法》要求譯爲“教牧師”或“教、牧相長”
,譯得更加確切。
52)關於漢語需要增加“分詞”的兩個例子——恰恰說明沒必要
《十步法》p199-120“分詞…
例一,從語法結構看,馬太福音二十八章19至20節中只有一個‘主要動詞’,是‘使…作門徒’,其他三個行動詞句都是‘分詞’,是附屬性的。
a,
‘去’是願意順服那達成‘使(人)作門徒’的初步行動;
b,
‘給他們施洗’包括領人歸主,是‘作門徒’的起點;
c,
‘教訓他們遵守’是栽培信徒作門徒的過程;
……
例二,…西二6-7‘生根建造’是由兩個分詞‘生根’與‘建造’合併而成,…用作形容上文的主要動詞‘遵衪而行’的。”
研討:
1,《十步法》認爲漢語需要增加“分詞”,否則無法表達英語分詞的從屬關係。
其實,漢語博大精深。在漢語的“偏正複句”中,分句與分句並非平等聯合,而是有主有從。起主要作用的分句,是全句的正意所在,稱爲“正句”。其他從不同側面說明、形容或限制它的分句,稱爲“偏句”。正句和偏句,表達的就是主從關係。
2,例一馬太福音二十八章19至20節,的正句是“使萬民作我的門徒”,這是“大使命”的核心。對此,華人不會産生誤解。
3,例二哥羅西書二6-7的正句是“遵祂而行”。其偏句,原和合本的“生根建造”,新譯本改譯爲“紮根、建造”,已經更準確的譯出了原文本意。
50)關於把中文文字分爲名詞類和動詞類兩大類,並增加冠詞和分詞——個人無權自行修改
《十步法》第十六章語法結構的分析,p192-200“
文字單位的類別
研究經文的語法結構之先,要辨認文字基本單位的分類。按現代中文語法的觀點,詞分爲實詞(包括:名詞、動詞、形容詞、數詞、量詞、代名詞)和虛詞(包括:副詞、介詞、連接詞、助詞、歎詞、象聲詞)兩大類。但由於本章涉及聖經原文和英文的語法,所以從另一角度去區分,把文字單位分爲以下兩大類:名詞類和動詞類。
A名詞類
名詞…
代名詞…
形容詞…
介詞…
連接詞…
冠詞(Article)…
B動詞類
動詞…
副詞…
分詞(Participle)…
辯認出各字詞或短語在語法上的名稱…進一步瞭解字詞語句彼此之間的文思關係。”
研討;
1,漢語詞分十二類,這是全世界華人共同遵循的詞類劃分淮則,不是任何個人可以隨意修改的。
2,《十步法》認爲聖經譯自原文和英文,所以要修改漢語詞分類法和增加冠詞、分詞。此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分析原文及其文法,準確地用華文表達原文的本意,是翻譯和釋經學者的工作和責任。華人,不可雜交外文的詞分類和文法,用以研讀華文。
詞分類是文法的基礎,如果翻譯其他各國原著,也都像《十步法》這樣,按原著各國語言的詞分類和文法去修改華文文法,那麼華文文法豈不變得不倫不類了!
51)關於漢語需要增加“冠詞”的兩個例子——恰恰說明沒有必要加冠詞
《十步法》p196 “冠詞(Article)…‘冠詞’雖有指定作用,但並非說沒有‘冠洞’的名詞或覌念就必定缺乏‘指定性’。
例一,耶和華見證人會否定耶穌的神性,將約翰福音一章1節 ‘道就是神’翻譯爲‘道就是一位神’(the word was a god)。他們認爲在原文裏,神的稱謂之前沒有加上冠詞,因此只能翻譯爲道是神聖的(The
word was divine)。其實,希臘文語法在這方面並沒有絕對性的劃定。撇開希臘文語法不論,新約聖經已有多處描述真神的經文,是沒有加上冠詞的…。
例二,保羅說: ‘祂所賜的, 有使徒, 有先知, 有傳福音的, 有牧師和教師’( 弗四11),這裏算起來似乎有五種屬靈的恩賜與功能,實際只有四種,因爲‘牧師’‘教師’在原文中只用一個冠詞串連起來,因此是一種恩賜或功能而已,可稱爲‘教牧師’(pastors-teachers), 有‘教、牧相長’的意思。”
研討;
1,關於例一。
a)《十步法》說約翰福音一章1節,應譯成“道就是神”。聖經合和本和新譯本,都並沒有譯錯。耶和華見證人的錯譯,不能成爲修改漢語文法的理由。
釋經,是華人研讀華文聖經。而《十步法》此處講的卻是如何正確翻譯聖經問題。
b)《十步法》明明知道關於冠詞,“希臘文語法在這方面並沒有絕對性的劃定。…新約聖經已有多處描述真神的經文,是沒有加上冠詞的”,那爲什麼《十步法》反爾給漢語加上冠詞呢!
2,關於例二。
新譯本已將以弗所書四章11節“牧師和教師”,改譯成“牧養和教導”。這比《十步法》要求譯爲“教牧師”或“教、牧相長”
,譯得更加確切。
52)關於漢語需要增加“分詞”的兩個例子——恰恰說明沒必要
《十步法》p199-120“分詞…
例一,從語法結構看,馬太福音二十八章19至20節中只有一個‘主要動詞’,是‘使…作門徒’,其他三個行動詞句都是‘分詞’,是附屬性的。
a,
‘去’是願意順服那達成‘使(人)作門徒’的初步行動;
b,
‘給他們施洗’包括領人歸主,是‘作門徒’的起點;
c,
‘教訓他們遵守’是栽培信徒作門徒的過程;
……
例二,…西二6-7‘生根建造’是由兩個分詞‘生根’與‘建造’合併而成,…用作形容上文的主要動詞‘遵衪而行’的。”
研討:
1,《十步法》認爲漢語需要增加“分詞”,否則無法表達英語分詞的從屬關係。
其實,漢語博大精深。在漢語的“偏正複句”中,分句與分句並非平等聯合,而是有主有從。起主要作用的分句,是全句的正意所在,稱爲“正句”。其他從不同側面說明、形容或限制它的分句,稱爲“偏句”。正句和偏句,表達的就是主從關係。
2,例一馬太福音二十八章19至20節,的正句是“使萬民作我的門徒”,這是“大使命”的核心。對此,華人不會産生誤解。
3,例二哥羅西書二6-7的正句是“遵祂而行”。其偏句,原和合本的“生根建造”,新譯本改譯爲“紮根、建造”,已經更準確的譯出了原文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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