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關於基督信仰是一棟房子——曲解基督信仰
《十步法》第二十章化解修詞的用語,p271
“釆用修辭法較爲含蓄而隱晦,可避免不必要的衝突,使聽者容易接受。
例一,在傳福音的時候,可採用下列比方作結束:譬如說基督教的信仰是一棟房子,…”
研討:
講到基督的信仰,只能突出耶穌和十架的真理,不宜比做“一棟房子”。
15)關於亞伯拉罕獻以撒之前,己經知道神必自備羊羔代替以撒作爲祭物——把因信稱義的“信”變成做秀
◆《十步法》第九章觀察舉隅,p104-106解創世記二十二章
“31…以撒對他父親亞伯拉罕說:‘父親哪!’亞伯拉罕說:‘我兒,我在這裏。’以撒說:‘請看,火與柴都有了,但燔祭的羊羔在那裏呢?’(7節)…
34 …亞伯拉罕說:‘我兒,神必自己預備作燔祭的羊羔。’於是二人同行。(8節)
35.‘神必自己預備’ 是神學性觀念
36.這句話顯示亞伯拉罕知道一切其他獻祭的物品他可以預備,但羊羔則是由神自己預備。…(13-14節)
50. 看見公羊,是一件出乎亞伯拉罕意料之外的事(不料!)(連接詞)
51.亞伯拉罕知道這支公羊是神所預備獻祭的羊羔,正如他向以撒所說的(8節),因此拿下來獻祭。(因果關係)
52. 從亞伯拉罕的觀點看, 整個事件可用‘耶和華以勒’一語來總括(總括性語句)
53.‘耶和華必預備’的觀念,早在亞伯拉罕的心中,這裏只是復述第8節的宣言。(重復詞句)”
◆《十步法》p108
“注意結構
這段經文大概可以分爲六個幕景:
…
2 亞伯拉罕與兒子僕人同往摩利亞地的旅程(3-5節)
3 亞伯拉罕與兒子的旅程(6-8節)
4 神爲亞伯拉罕預備公羊代替以撒作爲祭物(9-14節)
…”
研討:
1,聖經記載,亞伯拉罕當聽到神要他獻愛子爲燔祭之後的反應,是立即行動。而《十步法》說亞伯拉罕的反應是:分析了神不會用以撒爲祭物,神將自備祭品。這是毫無根據的,因爲聖經中只有用公羊代替以撒和耶穌十架寶血的贖罪祭,祭物由神自備,這兩個特例。除此之外,並無神自備祭品的先例;如果亞伯拉罕已知神自備祭品,還捆綁他的兒子放在祭壇柴上拿刀要殺(9-10節),就成了欺騙神的做秀;如果亞伯拉罕已知神自備祭品,當他看見公羊就不會“不料”(13節)感到意外。
此外,《十步法》既說此羊早在亞伯拉罕的意料之中,又說在亞伯拉罕意料之外,也是自相矛盾的。
2,《十步法》說,“這支公羊是神所預備獻祭的羊羔,正如他(亞伯拉罕)向以撒所說的(8節),…(因果關係)。”如果按照《十步法》所述,亞伯拉罕發表了神必自己預備的“宣言”是“因”,神預備公羊是“果”的話,豈不成了神受命于亞伯拉罕?
3,第8節和14節兩個“耶和華必自己預備”,含意不同,並不是簡單的重復詞句。
當時,連童子都知道由獻祭人自備祭品,所以在路上以撒才會問“火與柴都有了,但燔祭的羊羔在那裏呢。”(7節)亞伯拉罕回答說“神必自己預備作燔祭的羊羔。”因爲亞伯拉罕知道,燔祭本是自動自發的敬拜行爲。而這次燔祭是耶和華要求的,神已經指定了爲自己預備的祭物。這次燔祭的祭物就是以撒,不須再備羊羔,用以撒代替羊羔(耶穌亦被稱爲神的羔羊)。亞伯拉罕講的“神必自己預備”是實情,只是沒有直接說出以撒的名字,從邏輯推理看,可能是擔心以撒被嚇跑了使獻祭難以進行吧。
14節緊接13節,見公羊,出乎亞伯拉罕意料之外。神自己預備了祭物,這是感恩讚美的話。
4, 第6-8節經文的核心是通過亞伯拉罕獻愛子,領會學習信心之父的“信”。而《十步法》p 108將這段經文的結構幕景,說成 “亞伯拉罕與兒子的旅程(6-8節)”。將具有屬靈意義的獻以撒,用中性名詞“旅程”取代。
5,因信稱義的“信”,出於對神的認識,出於敬畏神、信賴神和愛神,以及對自己認罪的心態。“信”,絕非功利主義出於個人的私利。亞伯拉罕對神,既使要他獻愛子都毫不猶豫,信的何等真誠。而《十步法》的釋經實質在說,亞伯拉罕先對事件進行了可行性研究,確認不會傷到以撒,還對自己有利,然後才按神要求去做,完全歪曲了因信稱義“信”的真義。
16)關於聖殿幔子裂爲兩半,是挪去神與人之間的障礙——幔裂標誌耶穌成就十架救恩新約時代的開始
◆《十步法》第二十七章預表的解釋,p393-395
“例證二:會幕的真理
…會幕…共佔了聖經中十二章的篇幅,可見它在神計劃中的重要性。曾有解經者指出:‘神只用六日創造天地,卻用四十日的時間吩咐摩西建造會幕的細節;全本聖經只用兩章的篇幅記述整個宇宙的結構,但記述會幕的結構卻用了六章。’”
◆《十步法》第二十章化解修辭的用語,行動的表徵 p284
“當耶穌死的時候,聖殿裏的幔子‘從上到下裂爲兩半’(太二七50-51),…是要傳遞一個資訊:神藉著耶穌的死,將神與人之間的障礙挪去。”
研討:
1,神的“六日”與人的“四十日”,非同類項,不可相比。重要性,也不是用聖經中章節文字的多少來進行比較的。如“太初有道,道與神同在,道就是神”(約一1),“神就是愛”(約壹四8),寥寥數字何等重要。《十步法》論證會幕比宇宙更重要,是不能成立的。
2,“使人和神隔開的,乃是人自己犯的罪”(賽五九2)。幔子,並非耶和華設立的人與神之間的障礙。恰恰相反,會幕和幔子,是神設立的與人交通的渠道。每年一次,大祭司通過幔子進入至聖所拜見神,禱告和到施恩座前獻贖罪祭。
3,當耶穌在十架斷氣,聖殿的幔子裂爲兩半,標誌耶穌基督戰勝撒旦,成了十架的真理,表明舊約時代結束新約時代開始。耶穌爲中保,用他的寶血爲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約壹二1-2),使人罪得赦免與神和好重歸於天父。希伯來書十章19-20節,清楚地闡明耶穌取代了舊約的慢子,“我們既因耶穌的血得以坦然進入至聖所,是藉著他給我們開了一條又新又活的路,從幔子經過;這幔子就是他的身體”。耶穌基督就是殿(約二19-22),教會是他的殿,信徒的身子也成爲聖靈的殿(林前六19)。《十步法》避重就輕,避而不談,幔裂爲兩半的偉大意義。
17)關於信徒才能脫離審判——神是公義的神,信徒也要接受審判
《十步法》第二十七章預表的解釋,p387
“基督的救贖…
9. 只有在基督裏的人才能脫離神的審判(約五24)”
9. 只有在基督裏的人才能脫離神的審判(約五24)”
研討:
1,約翰福音五章24節,耶穌說:“那聽我話又信差我來者,就有永生,不至於定罪,是已經出死入生了”,耶穌並沒講因信得救恩的人能脫離審判。
神是公義的神,爲什麽人犯罪不被定罪?乃是人因信得救恩,接受耶穌十架寶血的救贖,祂已經爲我們的罪受死,“祂洗淨了人的罪”(希一3),使信徒靈得重生與主同活(弗二5-6)。
2,約翰福音五章24節,上文第21至22節,講基督是審判的主。下文第25節到30節,耶穌講到他“審判的權柄”和審判的原則。公義的神,不可能只審判非基督徒而偏袒信徒。
3,人信主得救後,仍有屬靈的爭戰。信徒中有屬靈的,也有還屬肉體的(林前三1)。有對主忠心的,也有不忠心的(太二十五21),還有假教師、假先知。每一個信徒,都要爲自己的行事爲人接受審判。
在聖經中,多處明確對信徒的審判,例如:
使徒行傳十章42節,耶穌是“審判活人死人的主”。
馬太福音七章21-23節,耶穌說:“凡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當那日必有許多人對我說:‘主啊,主啊,我們不是奉你的名傳道,奉你的名趕鬼,奉你的名行許多異能麽?’我就明明的告訴他們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吧!’”。
彼得前書四章17節“審判要從神的家起首”。
哥林多前書十一章31-32節,關於不肯省察自審的信徒,“受審的時候,乃是被主懲治,免得我們和世人一同定罪”。
哥林多後書五章10節,“我們衆人必要在基督台前顯露出來,叫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
希伯來書十章26-27節,“如果我們领受了真理的知識以後,還是故意犯罪,就再没有留下贖罪的祭品了;只好恐惧地等待著審判,和那快要吞滅眾仇敵的烈火。(新譯本)
4,神是公義,“就是天使犯了罪,神也沒有寬容,曾把他們丟在地獄,交在黒暗坑中,等候審判”(彼後二4)
18)關於稱義,行為賺取救恩和“真信仰”必有行為——曲解因信稱義
◆《十步法》第二十一章運用邏輯推理,p298
“例一,保羅說亞伯拉罕稱義是因著信,并非依靠行為(羅四1-3);但雅各卻說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并且說信心必須要有行為,否則信心是死的(雅二21-26)。
這兩段經文其實彼此沒有衝突,因為二者對‘行為’ 的用法并不一樣。保羅所指的‘行為’ 是 ‘賺取救恩的行動’; 而雅各所指的‘行為’ 是‘真信仰所產生的好見證’。”
◆《十步法》第二十三章找出經文的主題, P325雅各書二章14至26節
“3.真信心的例證…
a.(21-24節)亞伯拉罕在創世紀十五章6節中已因信被神稱義,而這信心借著他在二十二 章獻以撒的事件得以成全。雅各接著推論說‘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24節)”
研討:
1,《十步法》說,“保羅所指的‘行為’ 是 ‘賺取救恩的行動’”,其中所引證的“賺取救恩的行動”這句話,在羅馬書中找不到出處,是《十步法》加給保羅的。以弗所書二章8-9節保羅說得非常清楚:“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并不是出於自已,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夸。”人本來不配得救恩,完全是靠神的恩典,靠耶稣基督的十架寶血, 根本不是靠人“行為”“賺取”得來的。
2,《十步法》說“雅各所指的‘行為’ 是‘真信仰所產生的好見證’”,其中所引證的“真信仰所產生的好見證”這句話,在雅各書中找不到出處。所謂“真信仰”,是《十步法》加給雅各的觀點!
《十步法》提出“真信仰”和“真信心”問題,一下子就把僅憑因信得救恩的人打入到另冊。
我聽過很多人得救的見證,都僅僅是因著信,本乎恩。以我個人為例,信主前按行為我根本一點都不配。說來極其慚愧,不僅沒有一點點好行為的見證,甚致家裡擺上菩薩像曾打算信佛。感謝主的憐憫奇妙救恩,非常奇妙的把我引領到新加坡衛理公會直落亞逸禮拜堂聖殿的十字架前,當我看到十字架就被聖靈感動得心中激動無比信了主。
難道心裡相信口裡承認和因信稱義得救的見證,都成了假信仰?
3,雅各書二21-26“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是難懂的經節。《十步法》解這段經文,套用了常見的“標淮”答案,而對一些常見的問題。例如:
問題一,需要具備几個條件才能稱義?按因信稱義,僅僅因著信,一個條件,與人是否配得和行為無關。而“因著行為”稱義,強調信必有行為,信心加上行為才能稱義,需要必備兩個條件,這與律法主義者的信心加行為帶來救恩的區別是什麼?
問題二,從“行為” 的定義,心裡相信口裡承認,決志禱告和接受洗禮,是否屬於信和行為的統一體現?
問題三,因信基督得以稱義之時,即是得救的確據。聖經對稱義,并沒有“成全”的義和“非成全”的義的等級之分。
應該如何正確解釋這些問題?《十步法》避而不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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