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看見神的人必死,亞伯拉罕見的耶和華是耶穌——否認耶穌是與聖父同質的三一真神
《十步法》第二十一章運用邏輯推理,p 294-295
“運用邏輯推理解經的原則
1.解經必須根據基本的常識。……
例2……‘耶穌有没有見過亞伯拉罕?’‘若是有,那是在什麽時候?’
参考舊約創世紀,可見亞伯拉罕有一天坐在帳篷門口,看見三個人迎面而來,他就歡歡喜喜迎接他們進帳篷裡。(創十八1-3)……直到創世記十八章22節說:‘二人轉身離開那裡,向所多瑪去;但亞伯拉罕仍舊站在耶和華面前。’由此可見這三人中有一位是耶和華神。……
但問題是約翰福音一章18節說 ‘從來沒有人看見神。’摩西在山上曾要求見神,但神并沒有應允,因為看見祂的人都不能存活(出三十三20)。……亞伯拉罕見的耶和華是誰呢?
分析上面的經文後,我們有理由相信祂是道成肉身之前的耶穌,因祂還沒到世上來之先,早已存在,並有分創造萬有(參來一2)。衪被稱為‘耶和華’,正印證了三一神的真理。”
研討:
1,聖經三一神的真理告訴人們,聖父是完全的神,聖子是完全的神,聖靈是完全的神,三位一體同一個本質的上帝,同質、同尊、同榮。
而《十步法》以“從來沒有人看見神…因為看見祂的人都不能存活”為由,說什麽亞伯拉罕見的耶和華是耶穌,否認聖子和聖父一樣,具有完全的神性,這並不是對三一神真理的印證,而是否認耶穌是與聖父同質的三一真神。
2,《十步法》從見耶和華的人都不能活,推論到“有理由相信祂(亞伯拉罕見的耶和華)是道成肉身之前的耶穌”,不合聖經教導。
a. 人见神不能活,特指見神榮耀的本像不能活,並非人見神不能活。
約翰福音一章18節,耶穌講從來沒有人看見神,指神榮耀的本像。
出埃及記三十三20耶和華說:“你無法看見我的面,因為人見我的面不能存活。”是對第18節摩西要求:“求你給我看看你的榮耀”(I beseech thee, Show me the glory.) 的回答。
人無法見神榮耀的本像,并不妨礙神見人。
在舊約時代,除創世記十八章耶和華以人的形像見亞伯拉罕之外,創三十二22-30雅各與神摔跤從夜間直到黎明。以及出埃及記二十四9-11立約時,摩西、亞倫并以色列長老中的70人上山觀看以色列的神又吃又喝等等……。在新約時代,耶和華派獨生子耶穌道成肉身,把神彰顯出來。
神能以不同形像出現見人,這是神的奧秘,人不可能明白。可是我們能夠憑信理解,神是無所不能的主。“耶和華豈有難成的事麽?”(創十八14,耶三十二26)他必能顯現於三維空間。神要以什麽形象見人,必能以什麽形象見人。神想見誰,必能見誰。神要憐憫誰,就能憐憫誰。神要恩待膏抹誰,也必能使人被潔淨分別為聖(出三十三19)。
耶和華和聖子耶稣,無論在任何時空,無論見誰,都是神的主權和大能,人無權妄加評論,更無權妄加猜測,亂下定論褻瀆耶穌基督。
b. 創世紀十八章,耶和華以人的形象見亞伯拉罕。根本不存在《十步法》提出的,見耶和華(本像)不能活的問題。
創世紀十八章標题“三位訪客”,第2節寫明:亞伯拉罕“舉目觀看,見有三個人…”。第 16節還記載談完以後,“三人就從那裏起行,向所多瑪觀看。亞伯拉罕也與他們同行…”上了街,說明耶和華是以人的形像見亞伯拉罕,並非神榮耀的本像。
根据聖經,不僅耶和華没有给亞伯拉罕看衪荣耀的本像,包括先知以賽亞和以西結以及老約翰在内,任何人都没有見过神荣耀的尊容。
c. 如若耶和華派遣使者,如創二十二11派天使見亞伯拉罕,聖經冩明了是“耶和華的使者”。 又如差獨生子耶穌降世,“父差子”(約壹四14), 冩明了一個差遣,一個被差。三一真理告訴人,聖父、聖子、聖靈,各有各的位格,耶和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叫耶穌冒用他的聖名。
而且如若耶和華派遣使者,在天上有聖子、聖靈,還有眾天使。在天上“早已存在”的眾多,《十步法》憑什麽,僅憑“他(耶穌)還没到世上來之先,早已存在” 就一口認定,創世紀十八章所記載的,这次見亞伯拉罕的耶和華,就是神子耶穌?而且一口認定其原由,是因為人見了真神不能活。《十步法》根本不可能拿出任何根據來,這實在是太荒誕了。
綜上所述,《十步法》提出亞伯拉罕見耶和華不能活的問题,是憑空虚構的。《十步法》所謂“有理由相信”亞伯拉罕見的耶和華是耶穌,完全是主觀憶斷子虛烏有的。
3,讀《十步法》,很容易使人联想到與諾斯底主義(Gnosticism)的相似之處:(參閱附2,及問題2、4、36-3):
a. 相似之處:
《十步法》認為,亞伯拉罕見的耶和華是道成肉身前的耶穌;諾斯底主義認為,耶穌是舊約中的耶和華的歪曲形象;
《十步法》認為,看見耶和華的人都不能活,因此所見的耶和華實際是耶穌(耶和華和耶穌不同質) ;諾斯底主義認為,耶穌是上帝創造的次等的神,不是自有永有的真神。他與天父沒有“同一的性體”(Homo-Ousia) 只有“相似的性體”(Homoi-Ousia);
b. 相似,但表達方式不同之處:
諾斯底主義直說,耶穌也是受造的,他的本性與上帝的本性相仿,但并不相同。
《十步法》使用誘導的方式,通過討論“亞伯拉罕見的耶和華是誰?”畫龍點睛的提出“見祂的人都不能存活”這個問題,進而直接得出了亞伯拉罕見的耶和華是耶穌這個結論。《十步法》在這裡,并沒有“以經解經”進行解釋,為什麼人見耶和華“不能活”?也沒有解釋,為什麽人見道成肉身前的耶穌“能活”?《十步法》誘導人,根據他提出的問題,叫你根據所謂“基本常識”,自已得出否認基督具有真正的、絕對的與父神同等神性的答案,實際達到了與諾斯底主義異曲同工的果效。
4,為什麼,跟從《十步法》所提示的,見耶和華不能活的問題,會誘導出耶穌不是三一真神的結論?
人見神榮耀的本像不能活,因為神全然聖潔(利十一45),人有罪不潔。人非聖潔,無法見神(來十二14)。以賽亞見神驚呼:“禍哉!我滅亡了。因為我是嘴脣不潔的人,又住在嘴脣不潔的民中,又因我眼見大君王萬軍之耶和華。”(賽六5)
如依照《十步法》所說的,亞伯拉罕見耶和華不能活,亞伯拉罕見耶穌能活。只能得出:耶和華全然聖潔,耶穌不聖潔;或者耶穌至少沒有耶和華那麼聖潔,耶穌與耶和華不同質的錯誤結論。
2)關於僅從查證耶穌被釘十字架後的地位,決定耶穌是否配得敬拜——否認耶穌和耶和華同尊、同榮
《十步法》第三十一章文化差距與釋經應用,例證p454
“新舊約聖經都清楚教導信徒要敬拜父神,但聖子耶穌是否值得信徒尊崇呢?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回到‘以經解經’的原則……‘敬拜主耶穌’是新約聖經強調的。保羅在腓利比書的基督論裡,強調耶穌順服降卑被釘十字架之後,‘神將祂升為至高, 又賜給祂那超呼萬名之上的名,叫一切在天上的、地上的和地底下的,因耶穌的名無不屈膝,無不口稱耶穌基督為主,使榮耀歸與父神’(腓二9-11)。另外,約翰在啟示錄第五章的異象中,看見在天上寶座旁有羔羊站立,然後各國、各族、各方、各民,還有四活物,二十四位長老和眾天使都在羔羊面前跪拜。因此,主耶穌確實是配得我們的敬拜。”
研討:
1, “我們的主,我們的神,你是配得榮耀、尊貴、權柄的;因為你創造了萬物,并且萬物都是因你的旨意被創造而有的”(啟四11)。而且,三位一體的神,在創世以先,就同尊、同榮(約十七5)。
我們信徒敬拜耶穌,因為已經信他是三一真神,是創造萬物、創造我們的主;因為他為我們在十架捨命,是我們唯一信靠的救主。信徒從自己得救恩確據的切身感受,因愛,從心靈發出對耶穌的敬拜。我們從來沒有懷疑過,自已對耶穌基督的信仰,《十步法》為何教我們去察證耶穌是否配得敬拜?
耶穌受人敬拜,是由於神的本質和他的十架救恩。人是誰?耶穌是人的主。人不應忘記自己是誰,妄自尊大去考證神是否“配得我們的敬拜”。
2,腓利比書二章1-11節的主題是“效法基督的謙卑”。保羅針對腓利比教會內部的紛爭,提出當以基督耶穌的心為心,講了至高者耶穌的謙卑、順服、舍已,和謙卑升為至高,勸勉信徒合一。
《十步法》引用腓利比書二章講耶穌的榮耀。6至11節本是連貫的整體,《十步法》刪掉第6節“他本來有神的形象,卻不堅持自己與神同等的地位”只講9-11節,耶穌復活升天之後的權柄和榮耀,斷章取義。
腓利比書二章6節,關係到三一神的真理。關係到耶穌神的本質和榮耀,和父神一樣自有永有。腓二6“他本來有神的形象”,“本來有”的原文,huparchein 這個希臘字所說明的是,無法改變的本質。“形象”的原文,morphe所指的是永遠無法改變的本質形象。保羅選用這兩個字,強調耶穌是自有永有的真神,無論在降世之前、道成肉身降世和復活升天之後,其神本質的屬性不變。
“自己與神同等的地位”,指道成肉身之前耶穌與父神相同的地位。
保羅這節經文,清楚地闡明了耶穌與耶和華同尊、同榮。保羅并沒有“強調耶穌順服降卑被釘十字架之後”。是《十步法》在“強調耶穌順服降卑被釘十字架之後”。
腓利比書二章9-11節講,勝利完成救贖人類的偉大計劃,神的榮耀,這是很大的榮耀。但是講神的榮耀還必須明白,神就是榮耀,耶穌和父神一樣,榮耀不僅於此,其榮耀是無限的,從亙古之先直到永遠。
3,《十步法》強調神把耶穌從十架升為至高之後,才配得敬拜。這與諾斯底主義有相似之處。
諾斯底主義蘇西尼派(Laelius Socinus)鼓吹: 神體只有一位;耶穌是人,與世人不同的只是:領受聖靈之浸, 復活被提升天, 成為上帝的代表, 得到天上地下的權柄, 升入尊榮之境,被稱為上帝才受人敬拜。
4,認識和敬拜神,有五個層次:按傳統和習俗認識神、從知識上認識神、從宗教上認識神、從生命見證中認識神、以心靈和真理認識神。由於對神不同的認識,導致不同的敬拜和與神不同的關係:
一類,按傳統和習俗敬拜,屬於無知的敬拜。如撒瑪利亞人,耶穌說“你們所拜的,你們不知道”(約四22)
一類,從知識和宗教上敬拜,屬於肉體的敬拜。如法利賽人“假冒為善…如經上說:‘這百姓用嘴唇尊敬我,心卻遠離我’”(可七6-7,太十五7-8)。
一類,從生命見證中認識神、以心靈和真理敬拜,屬於生命順服和委身的屬靈敬拜。耶穌說:“那真正拜父的,要用心靈和誠實拜他”(約四23-24)在靈和真理裡敬拜神,在愛中與神相交。
《十步法》僅僅從察考耶穌的地位,來認識和敬拜,基本屬於第二類肉體的敬拜。
3) 關於天使是神——多神論
《十步法》第九章觀察舉隅,p106解創世記二十二1-19,
“天使就是神,因為第12節最後一句說:没有…留下不给我。”
研討:
1,《聖經》說的很清楚,天使“都是(為神)服役的靈”,不是神!(來一14)。如若《十步法》解經成立,撒旦豈不也成神了!
2,創世記二十二章11節交代了,對亞伯拉罕講話者的身分,是“耶和華的使者”。第12節,是使者轉達耶和華的话。因此話中的“我”是耶和華的自稱,不是天使的自稱。再者,亞伯拉罕向耶和華献祭,並没有向天使献祭,根本不存在亞伯拉罕没將兒子留下不献給天使的問題。
3,《十步法》曲解經句誤導出多神,違背了基督信仰的核心。
我们相信《聖經》中神说“我是耶和華,在我以外並没有别神。”(以四十五5-7,出二十1-7,申五6-7)堅信三一神是唯一的真神,是我們唯一的拯救。
搞多神是要被除滅的大罪,要切記申命記六13-15耶和華告誡的话:“你要敬畏耶和華你的神,事奉他,指着他名起誓。不可随從别神,…因為神是忌邪的神,惟恐耶和華你神的怒氣向你發作,就把你從地上除滅。”萬萬不要上當,相信多神,重蹈以色列人被審判的覆辙。
4)關於將主耶穌列在“聖徒”名下——貶低耶穌
《十步法》第三十二章聖經資訊的細節應用,p466,
“附錄32.1 如何藉著默想經文來應用聖經的信息?
……
一.聖經的根據
聖經中許多聖徒都曾經歷過黙想的好處。以撒……;詩人……;約書亞……;主耶穌經常獨自退到曠野去與神親近,安靜自己,重新得力(可一35;約六15)”。
研討:
《十步法》在“聖徒”名下舉例,將以撒、詩人、約書亞與主耶穌平列,貶低耶穌。
一之二, 關於神性
5)關於耶穌和聖經一竹竿打翻法利賽一船人——扭曲了神的愛和公義
《十步法》第十五章歷史背景的重尋,6.宗教派系p183,
“法利賽人在新約聖經中經常被描繪為丑惡的一群,但我們卻無法一竹竿打翻一船人。其實有些法利賽人心存正直,渴慕敬虔的生活。主耶穌經常責備他們假冒為善,想靠行為得救,硬心不悔改,毫無憐憫的心腸等” 。
研討:
1,首先,《十步法》既然為法利賽人正名,就需要用事實說話,拿出作者考證的,法利賽人非假冒為善、非靠行為得救、非不悔改的證據來。相信作者拿不出這樣的證據。
2, 耶穌是是非分明公義的主。
祂指責假冒為善的法利賽人,要門徒防備假冒為善法利賽人的酵。耶穌指責的是假冒為善之罪;馬太福音二十三章1-3節也記載了,耶穌要求遵行文士和法利賽人律法教師所傳的摩西律法。耶穌對眾人和門徒講論說:“文士和法利賽人坐在摩西的位上,凡他們所吩咐你們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但不要效法他們的行為,因為他們能說無法行”。
聖經真實地記錄了假冒為善的法利賽人的罪,包括如何把耶穌送上十架,和對門徒的迫害、追殺。聖經也沒有遺漏少數好法利賽人的善行。如尼哥底母為耶穌辯護(約七50)。法利賽教法師迦瑪列勸戒百姓,避免了彼得和眾使徒被害(使六27-40)。
3,“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羅五8)耶穌愛世人,同樣關愛法利賽人。例如,基督徒熟知的約翰福音三章16節“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 馬丁路德稱“這一節是本小聖經,是全部聖經的縮影”。 而如此重要的經文,是耶穌接待法利賽人尼哥底母,和他談重生時講的(約三1-13)。使徒行傳九章1-30記載,耶穌揀選逼迫基督徒的法利賽人掃羅,使他悔改歸向基督成為使徒保羅。路加福音七章36-50節,耶穌應法利賽人西門之邀到他家坐席。因一個女罪人的信,耶穌講了債主免人欠債的比喻,赦免了她的罪。路加福音十四章1-24節,耶穌在安息日到一個法利賽領袖家去作客吃飯,治好了患水臌的人。耶穌教訓筵席的主人,并講了大筵席的比喻等等。
4,從一般的常識看,當講論到某些人,都是指有代表性的大多數。例如人們說,猶太人不過聖誕節,他們至今仍硬著心不悔改不認耶穌基督。講的是從歷史到今天以色列有代性的主流,并沒有否認也有好的猶太人,耶穌的門徒就是猶太人,福音是從猶太人傳給外邦人的。也并沒有否認,其人口中有少於百分之一虔誠信仰耶穌基督過聖誕的基督徒。又例如,說華人吃苦耐勞,并不是說華人裡就沒有懶漢了。
5,綜上述,耶穌和聖經對法利賽人的論述,是非常公正和正確的,根本不存在一棍子打翻一船人,全盤否定的問題,對此本無可非議。從耶穌對待法利賽人的榜樣,使我們學習到:真愛罪人,必須視罪如仇。耶穌對假冒為善的訓悔,不僅對現代“禮拜堂的基督徒”,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也值得每一個基督徒時刻儆醒。
《十步法》站出來為法利賽人鳴不平,其貌似公允,卻偏袒站到假冒為善的法利賽人一邊,扭曲了神的愛和公義。
6)關於耶穌曾吩咐不向外幫人傳福音——對神公義與公平本性的否定
《十步法》第三十一章文化差距與釋經應用,p452,
“5. 注意該項記載或教訓是否只适用於某時代,而被後來的教訓替代了。
例一:揺韱選執亊……
例三:不向外幫人傳福音(太十5-6)。相信沒有人會認爲這是今日教會要嚴格遵守的教訓,因爲它是在救恩成就之前,主耶穌差派門徒所頒的一項特殊的吩咐。在耶穌復活以後,藉著祂頒佈的大使命…‘…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太二十八18-20),那項先前的吩咐已被取代。“
研討:
1,耶穌從來沒有講過“不向外幫邦人傳福音” 這樣的話。
2,爲什麽馬太福音十章記載,耶穌第一次差遣十二使徒“往以色列家迷失的羊那裏去”傳“天國近了!”呢?聖經中講得非常清楚,這本是神救贖計劃步驟的先後次序,根本不存在不向外幫人傳的問題。
3, 神的救贖計劃是,先猶太人,後外幫人。羅馬書一章16節“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在第二章又重復兩次講,“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羅馬書論及神對猶太人和外幫人一視同仁,達十六處之多,明確“神不偏待人”(羅二11)。
“神没有不義,不偏待人”(歷下十九7)。《十步法》卻說耶穌曾吩咐“不向外幫人傳福音”,這是對神公義與公平本性的否定,也是對基督教的猶太根源,救恩是從猶太人傳出來的否定。
7) 關於神不知亞伯拉罕敬畏神——褒貶神並非無所不知
《十步法》第九章觀察舉隅,解創世記二十二章p106
“天使就是神… 天使說:‘現在我知道……’, 似乎是說在這事件之前, 天使並不知道亞伯拉罕敬畏神。(矛盾觀念)”
研討:
1,神是無所不知的神,包括人的心思、意念(詩一三九2、23),對此無可懷疑。
爲何神要試驗亞伯拉罕?試驗,對受試者是靈命的鍛煉和長進。詩篇一三九23,詩人求神“試驗我”。試驗,對神張顯了他的榮耀,對世人揭示了順服神的真諦。縱觀人類犯罪的歷史和神通過以賽亞書四十三11-12、四十五、四十六9,神十一次重復地諄諄告誡“我是耶和華,再沒有別神。”說明順服神是何等重要,亞伯拉罕是順服神的楷模。
2,早在亞伯拉罕百歲得子以撒之前,75歲蒙神揀選,“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爲他的義”(創十五6),耶和華早就知道亞伯拉罕敬畏神。創世記二十二12“現在我知道你是敬畏神的了,”這節經文是耶和華的使者轉達耶和華的話,是對亞伯拉罕的再次肯定,也是教育世人聽的。這也是聖經著作寫作的,一種表達手法。
8)關於“首生的”一詞是明白耶穌神性的關鍵——是“首先的”,不是“首生的”
《十步法》第十七章歸納研讀法, p220-223
“茲用歸納法解釋哥羅西書一章15節中‘首生的’一詞的意義。
‘首生的'一詞是明白哥羅西書第一章及耶穌神性的關鍵所在。摩門教人士不相信耶穌的神性,更不相信‘三一神'的真理。他們經常引用哥羅西書一章15節中‘首生的’來說明耶穌只是被造的一位,…
…‘首生的'一詞在新約中至少出現九次,除了哥羅西書一章15節外…
1. 馬太福音一章25節…
2. 路加福音二章7節…
3. 羅馬書八章29節:‘…使他兒子在許多弟兄中作長子。'…指在一群兄弟中最長的一位,因此是時間上的‘領先’。
4. 歌羅西書一章18節:‘他是元始,是從死裏首先複生的…。’從上文下理可見這同樣是時間上的‘領先’,意指耶穌是在復活之人中的‘初熟之果’, …
5. 希伯來書一章6節:‘再者,神使長子到世上來的時候…。’…
8. 啟示錄一章5節:‘並那誠實作見證的、從死裏首先復活、爲世上君王元首的耶穌基督…。’…
從上列分析後的結果,‘首生的’一詞可有下列兩大類的意義:
1. 實義性的意義:時間上的領先‘頭生的'意義(太一25;路二7;來十一28)
2. 象徵性的意義:
指到基督說的:時間上領先 (羅八29;西一18)、
地位上的優越(來一6;啓一5)
……
綜合性解釋
1. 掌握‘首生的'一詞的意義。從以上分析, 可見‘首生的’一詞至少有兩種用法: 一是在時間上‘領先’; 另外是在地位上的‘優越’。 …
2. 注意歌羅西書一章15節的上文下理。從歌羅西書一章15節的上文看,‘愛子是那不能看見之神的像'。耶穌是神的像,表明他具有神本性的特質。”
研討:
1, 關於《十步法》解釋哥羅西書一章15節中,耶穌是“首生的”一詞的意義。
首先應指出的是,新譯本已將此處“首生的”,更正為“首先的“。哥一15改譯為“這愛子是看不見的神的形象,是首先的,在一切被造的之上”。經文的原意“首先的”指與“一切被造的之上”的關係,這和“首生的”大不相同,屬於重大更正。
《十步法》如不同意這項更正,應說明自己的理由。請不要不說理由,仍用“首生的”誤導。
2,《十步法》提到“首生的”是明白耶穌神性的關鍵,和摩門教用“首生的”說耶穌是被造的。既然哥羅西書如此重要,強調要“注意歌羅西書一章15節的上文下理”,但在通篇大論之中,真正論及哥一15的卻只有65個字,除15節上“愛子是那不能看見之神的像,是首生的”之外,把下列論述耶穌神性的重要經節通通“忽略”掉了:
15節下,“在一切被造的以先。”
16節,“因爲萬有都是靠他造的,…一概都是藉著他造的,又是爲他造的。”
17節,“他在萬有之先,萬有也靠他而立。”
18節上,“他也是教會全體之首。”
18節下,“他是元始,是從死裏首先複生的,使他可以在凡事上居首位”;
19節,“一切的豐盛在他裡面居住。”
20節,藉著他十架寶血,使萬有與父神和好。
哥羅西書一章15至20節,是關於至高無上的基督神性的極爲重要經文。通過四個“是”,和“因爲”十分清楚地闡明了耶穌與父,-樣至高無上的神性和地位。必須連貫全段經文,不能斷章取義。
3,“神性”,是神聖潔、公義和愛的本性,是神自有永有,聖父、聖子、聖靈三位一體,同質、同尊、同榮的屬性。“太初有道,道與神同在,道就是神。”(約一1)耶穌就是這樣神性的三一真神。“神性”,是由神自身本質所決定自有永有的,無關於人能認識多少和如何認識。不宜把摩門教褻瀆耶穌所錯解經文的一個詞句,當成認識耶穌神性的關鍵。不能僅僅從時間領先、地位優越,來反證耶穌的神性。
9)關於希伯來書一6和哥羅西書一15 “同樣地指出耶穌是衆子中最長的一位”,耶穌神性超越一切的神子——耶穌的神性與因信稱義成為神子的根本不可相比
《十步法》第十七章字與詞的研究,p220-222解哥羅西書一15,
“希伯來書一章6節…同樣地指出耶穌是衆子中最長的一位。…(耶穌)與神同等同位,地位超越一切的神子。”
研討:
1,哥羅西書一章中耶穌的身分,是指耶穌和耶和華的關系而言,指神的獨生子耶穌基督, 講的是耶穌的神性。
希伯來書一6中耶穌的身分,講的是耶穌再來時,對因信他成爲神兒女的人而言,他成爲長子。
以上兩處經文,講了耶穌兩種不同的身分,並非“同樣地指出”,不可混為一談。
而且,哥羅西書一章15節,並沒有講“耶穌是衆子中最長的一位”。
2, 據解經家介紹“兒子”一詞在《聖經》中有親生、養育、直系血緣非親生、強調創造和強調屬性等同五種用法。耶穌具有雙重身分,對耶和華祂是獨子(約三16,約壹四9),對因信他成爲神兒女的人(約一12,加三26,以一11)他成爲長兄(羅八29)。
對神的本性特質而言,只有獨子和父神具有相同的本貭、屬性和完全; 而神的獨子與藉著耶穌得兒子名分的門徒之間,其本性特質根本不可相比,更談不上“超越一切的神子”。
《十步法》知道“兒子” 是“聖經中值得研讀的字詞”( p228),此處卻避而不談,易使人對耶穌的身分和神性産生困擾。
一之三, 抨擊、褒貶神
10)關於耶穌說不人道的話——抨擊“神就是愛”
《十步法》第二十六章詩篇的解譯,p370-371解詩篇一三七9
“ 5. 較為可取的解釋
……有人認為‘拿你的嬰孩摔在磐石上’(詩一三七9)這類咒詛語并不人道,不符合耶穌基督與新約聖經所強調的仁愛精神。
但十分希奇,這句話竟然曾出自耶穌的口。耶穌為耶路撒冷離棄神而哀哭,并向他們宣告將臨的審判:‘……掃滅你和你裡頭的兒女,連一塊石頭也不留在石頭上…’(路十九43-44)‘掃滅你和你裡頭的兒女’的希臘原文可譯為‘將你和你裡頭的兒女摔在地上’(“dash you to the ground,
you and your children with you”),它的字根與詩篇一三七9的《七十士譯本》譯文相同。
由此可見,神公義的審判要臨到那些不虔不義的人”。
研討:
1,路加福音十九44是耶穌對以色列人警告性的預言, 主後70年應驗在羅馬大軍攻陷聖城耶路撒冷,戰爭殘酷殺了幾十萬人。《十步法》說耶穌的話“不人道”,但在結尾又說“神公義的審判”,自相矛盾。如果《十步法》真的承認是公義的審判,那麼人有什麼資格對神的主權、對神公義的審判妄加抨擊“不人道”呢!
“耶和華是公義的(神)”(詩十一7),“耶和華是忌邪的神,名為忌邪者”(出三十四14),嫉惡如仇。“主所愛的,他必去管教”(希十二6)。
“不人道”是《十步法》引自他人之口。《十步法》避而不談為什麼是神公義的審判?為什麼不是“不人道”?實際上起到了,借他人之口抒發己意的作用。
2,何為“人道”?就是愛護人、尊重人的社會準則。《十步法》抨擊神不人道,不愛護人。是對“神就是愛”(約壹四16)的公然否定。
在耶穌發出上述神聖的警告之前,“耶穌快到耶路撒冷,看見城,就為它哀哭”(路十九41) 說明神的憐憫。“神愛世人”( 約三16),耶穌基督不惜捨己獻出十架寶血。《十步法》說耶穌“不人道”,真是太不應該了。
神警告性的預言,既申張公義,也是給人認罪改悔的機會,彰顯了神的大愛。如約拿奉耶和華之命宣告:40日“尼尼微必傾復了”。尼尼微人信服神,禁食披麻切切求告,離開惡道,蒙恩得救(拿三1-10)。
3,以色列人不斷犯罪,對神一再諄諄告誡,置若罔聞一意孤行,受審判是咎由自取的罪有應得。
萬軍之神耶和華說:“你們為何作這大惡自害己命”(耶四十四7)。中國古人也懂得“自作孽,不可活”(《尚書•太甲中》)的道理。《孟子•公孫丑章句上》稱之為“自作自受”。孔子在《論語•憲問》講“不怨天,不尤人”。 人豈可自作孽自食惡果,反而責怪神“不人道”!
世上有些事,也不一定都是神的審判,但也屬於人自作孽的惡果。例如,肺癌主要的誘因是吸煙。怎可顛倒黑白,把醫生勸戒吸煙容易得癌症的好心,說成“不人道”!
4,《十步法》把詩篇一三七9和路加福音十九44,混為一談。實際上,兩段經文的對象和含意大不相同。詩一三七9,是詩人呼求公義的神,對惡貫滿盈摧毀耶路撒冷的以東人嚴懲;而路十九44,是主對悖逆子民以色列人的嚴正警告。
詩,是詩人感情的抒發。例如岳飛的《滿江紅》,是愛國情操浩然正氣,絕非“不人道”真的要“喝飲匈奴血”。 請問,詩篇一三七9中的“兒女”,是擬人化的比喻還是指真兒女?《十步法》只講“不人道”,并沒有用十步法“觀察”和作出應有的必要“解釋”。
11) 關於發怒最多的是神和怒氣壞的一面——褒貶神不是愛
《十步法》第十八章以經解經,p238-241
“例證:探討以弗所書四章26節‘生氣是否可以不犯罪’的問題
1,基本的問題
研讀以弗所書四章26節‘生氣是否可以不犯罪,不可含怒到日落,也不可給魔鬼留地步’, 發現這段經文似乎教導信徒可以生氣,只要在生氣的時候能夠自制,不致陷入罪中就是了。
為求證此看法是否合乎聖經整體的教導,讓我們試用以經解經的方法探討‘生氣’、‘怒氣’、‘脾氣’的真理。
2. 敘事文經文分折的結果
a.從舊約聖經的敘事文看,發怒最多的是神(因出現的經文眾多,無法詳列)。
b. 從新約聖經的敘事文看,…從耶穌兩次潔淨聖殿的事件,明顯可見祂是十分生氣的。又有一次在會堂中,祂曾怒目看那些心中剛硬的法利賽人。…
d. 從新舊約眾多人物發怒的事件,觀察解析的結果如下:
怒氣似乎是中性的。…
從發怒的人看,屬靈的人如摩西、尼希米等都曾發怒。
發怒的原因很多, 多半是與別人有關的。諸如: 嫉妬、不滿意別人的做法……
發怒的結果往往具有殺傷性。…當然因發怒帶來建設性後果的,并非沒有,卻屬少數。
3. 說明文經文解析的結果
a. 怒氣似乎是中性的, 它并不一定與罪相連(參弗四26),生氣是可以不犯罪的。
b. 然而,其他經文讓我們看見怒氣壞的一面:
怒氣是屬於舊人的表現(參西三8-10;弗四26)
‘人的怒氣并無法成就神的義’(雅一20) 。……
c. 治療怒氣的良方…‘愛是…不輕易發怒’(參林前十三5)
d. 在一般情況下, 聖經勸導信徒不可輕易隨便發怒, 但在必要發義怒之時,當注意下列几項准則:
發怒時要慢慢的(雅一19)。
發怒不可長久…(弗四26)。
不可給魔鬼留地步(弗四27)。…”
研討:
1, 神怒、人怒, 雖然都有一個“怒”字,本質大不相同,不能相提并論。
這裡面,有一個正確理解和運用“擬人法”的問題。在聖經裡,常用“似人法”來說明神。用人的特徵、行為來形容神,稱為“神格形狀擬人法”(anthropomorphism);用人的情感來形容神, 稱為“神格情感擬人法”(anthropopathism)。
神偉大、無限、永恆、聖潔、公義、全能全知全在,神就是愛……。人渺小、時空短暫、肉體中充滿私欲……。“擬人法”用人有限的辭彙來說明神,只能是一種比方。“仿佛對著鏡子觀看,模糊不清”,不可能“全知道”(林前十三12)。
不用“擬人法”,人無法認識神。但如果略掉“擬人法”的“擬”字,將比方誤以為事實,把人自身的形象、情感套在神身上,使神人格化,就大錯特錯了。例如:不可看到“神後悔”三個字,就懷疑神不是全知;又如《十步法》將神怒與人怒并例,開門見山說“發怒最多的是神”,多到“無法詳列”的地步,卻避而不談神為何發怒,不談神義怒與人怒的本質不同。“解析結果”由對人怒的解析而來,偏重怒氣壞的一面,強調愛是不輕易發怒。將神發怒和不仁愛混為一談,這實際在褒貶神不是愛。
2,怒有多種,例如:神怒、人怒;出於屬靈之怒、出於肉體之怒等等。發怒者和對象不同、起因不同、動機不同,解決方式方法不同,效果不同,性質截然不同,各類情況需要進行具體的分析。新約聖經原文,有三種表達怒的字 orge、 parorgismos、thumos。《十步法》對“怒”不加解釋混為一談,其“解析結果”變成了經文的分類羅例。
3,唯有神的怒,才是聖潔的“義怒”。
神怒,出於神的聖潔和公義和神的愛。神怒,為成就義。而人怒,“人的怒氣并無法成就神的義”(雅一20)。
神,聖潔無瑕;人,有罪性,有肉體的私欲,無法行出神的義。神,憎惡愛人;人怒,傷人傷己。人也不可能完全懂得神的義,無法準確體會神的心意。如,記載於太二十六51-54、路二十二50-53、約十八10-11,耶穌被捕時,彼得憤怒削掉大祭司僕人馬勒古的右耳。
以弗所書四章26-27節“生氣卻不要犯罪,不可含怒到日落,也不可給魔鬼留地步。”,是關於當發怒生氣時,信徒應該如何妥善處理怒氣的教導;并不是人“發義怒之時”應當注意的“凖則”。因為,只有神怒才是義怒。義怒不可能持久,“他的怒氣不過是轉眼之間,他的恩典乃是一生之久”(詩三十5);因為,神的義怒全然聖潔,不可能給魔鬼留地步。
保羅在以弗所書四章26-27節講完“生氣卻不要犯罪”之後,31-32節緊接著說:“一切苦毒、惱恨、憤怒、嚷鬧、毀謗,并一切惡毒,都當從你們中間除掉;并要以恩慈相待”,闡明了人對怒應有的立場。
4,神怒,是公義的彰顯,是神的榮耀。
而人怒是罪,是肉體的本能反應,是血氣之人共有的特徴。
在舊約時代,在律法中雖然沒有關於怒的條款,大衛勸戒:“當止住怒氣,離棄憤怒;不要心懷不平,以致作惡。”(詩三十七8)。箴言告訴人:“不輕易動怒的,十分聰明;輕易動怒的,大顯愚妄”(箴十四29新譯本)。
在新約時代,耶穌成全了律法(太五17)告訴人們:“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太五:21-22),人怒,是罪。
人怒,是情欲的果子。保羅告誡“情欲的事都是顯而易見的,就如奸淫、污穢、淫蕩、拜偶像、邪術、仇恨、爭競、忌恨,忿怒、結黨、紛爭、異端、嫉妬、醉酒、荒宴等類,我從前告訴你們,現在又告訴你們,行這樣事的人必無法承受神的國”(加五19-21)。
5,神不輕易發怒。
神怒是對罪的聖潔反應,“有憐憫有恩典的神,不輕易發怒,并有豐盛的慈愛和誠實”(出三十四6),這是神的屬性。
保羅在羅馬書二章5節說:“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憤怒,以致神震怒、顯祂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可見“神的憤怒”是由於人經年累月的犯罪。《十步法》不講人的心鋼硬不斷犯罪,反而怨“發怒最多的是神,多到無法詳列”,真是本末倒置了。
6,人對自己的怒很難認罪,誤以為神可以發怒,人也可以發怒,不知道神怒和人怒本質的不同。人經常會找出各樣的“理由”,甚至自以為榮。大到,自認為是大發義怒。小到,對子女生氣是“恨鐵不成鋼”。
人要“慎怒”, 但應該有正義感,追求真道,伸張真道,堅守真道,捍衛真道同惡爭戰,這是基督徒當盡的本分。保羅為我們做出好的榜樣,為主“美好的仗已打過了”(提后四7)。他不靠發怒,而是“靠着主,倚賴他的大能大力,…拿着聖靈的寶劍”(弗六10-18)愛主的基督徒,當天父的聖名被褻瀆,不應熟視無睹麻木不仁。要做主的精兵為基督“打那美好的仗”(提前一18)。
12)關於神為希西家增壽的惡果——抨擊神非美好的源頭
《十步法》第三十章應用型態的探討,p438-439
“例證:希西家王求長壽(王下二十1-7;賽三十八1-8;代下三十二24)
…(神)給他加增十五年的壽數…從這件事的後果來看,希西家在增壽的十五年間,并沒有甚麼獨特的貢獻。反之,他卻有以下的惡果:(邏輯推理)
i. ……
ii. ……”
研討:
1,聖經本是神教導人,《十步法》空講“對神的心意的第一反應,該是順服”,卻用“邏輯推理”大擺神為希西家增壽的惡果,在教訓神。
神的作為,是神的主權,神怎麼做必有他的美意,而且神是無所不知的。神的作為,在許多地方是人不可能完全理解的,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對神貭疑妄加抨擊。人也不可能用人的智慧,對神的作為做出正確的判斷。講順服,首先是尊重和敬畏神的主權,并深信神是美好的源頭。
2,從神為希西家增壽的惡果來抨擊神,是完全錯誤的。好比,以亞當、夏娃吃禁果墮落犯罪,去責怪神為什麼愛人給人自由意識!并歸罪於神,不該把分別善惡的樹種在伊甸園,的道理一樣,是顛倒是非對神的大不恭。
13) 關於讀聖經要如讀遺囑,耶穌頒布的大使命是遺言——對永生神的咒詛用詞
◆《十步法》第二章讀經應有的態度,p19-20讀經應有三種態度
“A.讀聖經要如讀遺囑,理智要運用
…毎個信徒都是受惠人,都是產業的繼承人,可以照神的應許去支取福分……
B.讀聖經要如讀情書,感情要投入…
C. 讀聖經要如讀聖旨,意志要降服 。
中國歷代皇帝,差派御臣到各處傳令,頒布聖旨。每當聽到聖旨到,所有臣民必須下跪,恭敬聽從。就算所領受的有違自己的心願也不敢違抗。…”。,
◆《十步法》第十九章比對經文,p257
“例二:耶穌臨升天前向門徒頒布的使命。
在耶穌升天之前,留下了一項非常重要的‘遺言’,今日的教會稱它為大使命”。
研討:
讀經最重要應有旳心態,是敬畏神虛心受教的心、飢渴慕義禱告的心,和知恩感恩的心。《十步法》提倡讀經如遺囑功利心態,和讀經如聖旨是十分荒謬的。
1,〈辭海〉對遺囑的定義是:“死者生前對其死後遺產及其他事項所作,於其死後發生法律效力的處分。”眾所周知,“遺囑”是必須在遺囑人死後才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十步法》稱讀聖經如遺囑,是對永生神的咒詛。
2,根據〈繼承法〉,規定了那些人是具有當然繼承權的法定受益人。《十步法》主張以受惠人支取福分的心態讀經,實際是從個人利益進行誘導。神給人的福分,本來是人根本不配得到的,和遺囑受益人分遺產完全是毫不相干的兩碼事。
3,接聖旨,只是一種禮儀。而對神,要以心靈和誠實。
4,“遺言” 是人死前,對某些事物的囑咐或囑托。
傳福音,是耶穌復活後,交待的大使命。之後耶穌升天,坐在耶和華的右邊何等榮耀。《十步法》卻說大使命是臨死之前的‘遺言’,是對耶穌基督的咒詛。
1)關於看見神的人必死,亞伯拉罕見的耶和華是耶穌——否認耶穌是與聖父同質的三一真神
《十步法》第二十一章運用邏輯推理,p 294-295
“運用邏輯推理解經的原則
1.解經必須根據基本的常識。……
例2……‘耶穌有没有見過亞伯拉罕?’‘若是有,那是在什麽時候?’
参考舊約創世紀,可見亞伯拉罕有一天坐在帳篷門口,看見三個人迎面而來,他就歡歡喜喜迎接他們進帳篷裡。(創十八1-3)……直到創世記十八章22節說:‘二人轉身離開那裡,向所多瑪去;但亞伯拉罕仍舊站在耶和華面前。’由此可見這三人中有一位是耶和華神。……
但問題是約翰福音一章18節說 ‘從來沒有人看見神。’摩西在山上曾要求見神,但神并沒有應允,因為看見祂的人都不能存活(出三十三20)。……亞伯拉罕見的耶和華是誰呢?
分析上面的經文後,我們有理由相信祂是道成肉身之前的耶穌,因祂還沒到世上來之先,早已存在,並有分創造萬有(參來一2)。衪被稱為‘耶和華’,正印證了三一神的真理。”
研討:
1,聖經三一神的真理告訴人們,聖父是完全的神,聖子是完全的神,聖靈是完全的神,三位一體同一個本質的上帝,同質、同尊、同榮。
而《十步法》以“從來沒有人看見神…因為看見祂的人都不能存活”為由,說什麽亞伯拉罕見的耶和華是耶穌,否認聖子和聖父一樣,具有完全的神性,這並不是對三一神真理的印證,而是否認耶穌是與聖父同質的三一真神。
2,《十步法》從見耶和華的人都不能活,推論到“有理由相信祂(亞伯拉罕見的耶和華)是道成肉身之前的耶穌”,不合聖經教導。
a. 人见神不能活,特指見神榮耀的本像不能活,並非人見神不能活。
約翰福音一章18節,耶穌講從來沒有人看見神,指神榮耀的本像。
出埃及記三十三20耶和華說:“你無法看見我的面,因為人見我的面不能存活。”是對第18節摩西要求:“求你給我看看你的榮耀”(I beseech thee, Show me the glory.) 的回答。
人無法見神榮耀的本像,并不妨礙神見人。
在舊約時代,除創世記十八章耶和華以人的形像見亞伯拉罕之外,創三十二22-30雅各與神摔跤從夜間直到黎明。以及出埃及記二十四9-11立約時,摩西、亞倫并以色列長老中的70人上山觀看以色列的神又吃又喝等等……。在新約時代,耶和華派獨生子耶穌道成肉身,把神彰顯出來。
神能以不同形像出現見人,這是神的奧秘,人不可能明白。可是我們能夠憑信理解,神是無所不能的主。“耶和華豈有難成的事麽?”(創十八14,耶三十二26)他必能顯現於三維空間。神要以什麽形象見人,必能以什麽形象見人。神想見誰,必能見誰。神要憐憫誰,就能憐憫誰。神要恩待膏抹誰,也必能使人被潔淨分別為聖(出三十三19)。
耶和華和聖子耶稣,無論在任何時空,無論見誰,都是神的主權和大能,人無權妄加評論,更無權妄加猜測,亂下定論褻瀆耶穌基督。
b. 創世紀十八章,耶和華以人的形象見亞伯拉罕。根本不存在《十步法》提出的,見耶和華(本像)不能活的問題。
創世紀十八章標题“三位訪客”,第2節寫明:亞伯拉罕“舉目觀看,見有三個人…”。第 16節還記載談完以後,“三人就從那裏起行,向所多瑪觀看。亞伯拉罕也與他們同行…”上了街,說明耶和華是以人的形像見亞伯拉罕,並非神榮耀的本像。
根据聖經,不僅耶和華没有给亞伯拉罕看衪荣耀的本像,包括先知以賽亞和以西結以及老約翰在内,任何人都没有見过神荣耀的尊容。
c. 如若耶和華派遣使者,如創二十二11派天使見亞伯拉罕,聖經冩明了是“耶和華的使者”。 又如差獨生子耶穌降世,“父差子”(約壹四14), 冩明了一個差遣,一個被差。三一真理告訴人,聖父、聖子、聖靈,各有各的位格,耶和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叫耶穌冒用他的聖名。
而且如若耶和華派遣使者,在天上有聖子、聖靈,還有眾天使。在天上“早已存在”的眾多,《十步法》憑什麽,僅憑“他(耶穌)還没到世上來之先,早已存在” 就一口認定,創世紀十八章所記載的,这次見亞伯拉罕的耶和華,就是神子耶穌?而且一口認定其原由,是因為人見了真神不能活。《十步法》根本不可能拿出任何根據來,這實在是太荒誕了。
綜上所述,《十步法》提出亞伯拉罕見耶和華不能活的問题,是憑空虚構的。《十步法》所謂“有理由相信”亞伯拉罕見的耶和華是耶穌,完全是主觀憶斷子虛烏有的。
3,讀《十步法》,很容易使人联想到與諾斯底主義(Gnosticism)的相似之處:(參閱附2,及問題2、4、36-3):
a. 相似之處:
《十步法》認為,亞伯拉罕見的耶和華是道成肉身前的耶穌;諾斯底主義認為,耶穌是舊約中的耶和華的歪曲形象;
《十步法》認為,看見耶和華的人都不能活,因此所見的耶和華實際是耶穌(耶和華和耶穌不同質) ;諾斯底主義認為,耶穌是上帝創造的次等的神,不是自有永有的真神。他與天父沒有“同一的性體”(Homo-Ousia) 只有“相似的性體”(Homoi-Ousia);
b. 相似,但表達方式不同之處:
諾斯底主義直說,耶穌也是受造的,他的本性與上帝的本性相仿,但并不相同。
《十步法》使用誘導的方式,通過討論“亞伯拉罕見的耶和華是誰?”畫龍點睛的提出“見祂的人都不能存活”這個問題,進而直接得出了亞伯拉罕見的耶和華是耶穌這個結論。《十步法》在這裡,并沒有“以經解經”進行解釋,為什麼人見耶和華“不能活”?也沒有解釋,為什麽人見道成肉身前的耶穌“能活”?《十步法》誘導人,根據他提出的問題,叫你根據所謂“基本常識”,自已得出否認基督具有真正的、絕對的與父神同等神性的答案,實際達到了與諾斯底主義異曲同工的果效。
4,為什麼,跟從《十步法》所提示的,見耶和華不能活的問題,會誘導出耶穌不是三一真神的結論?
人見神榮耀的本像不能活,因為神全然聖潔(利十一45),人有罪不潔。人非聖潔,無法見神(來十二14)。以賽亞見神驚呼:“禍哉!我滅亡了。因為我是嘴脣不潔的人,又住在嘴脣不潔的民中,又因我眼見大君王萬軍之耶和華。”(賽六5)
如依照《十步法》所說的,亞伯拉罕見耶和華不能活,亞伯拉罕見耶穌能活。只能得出:耶和華全然聖潔,耶穌不聖潔;或者耶穌至少沒有耶和華那麼聖潔,耶穌與耶和華不同質的錯誤結論。
2)關於僅從查證耶穌被釘十字架後的地位,決定耶穌是否配得敬拜——否認耶穌和耶和華同尊、同榮
《十步法》第三十一章文化差距與釋經應用,例證p454
《十步法》第三十一章文化差距與釋經應用,例證p454
《十步法》第三十一章文化差距與釋經應用,例證p454
“新舊約聖經都清楚教導信徒要敬拜父神,但聖子耶穌是否值得信徒尊崇呢?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回到‘以經解經’的原則……‘敬拜主耶穌’是新約聖經強調的。保羅在腓利比書的基督論裡,強調耶穌順服降卑被釘十字架之後,‘神將祂升為至高, 又賜給祂那超呼萬名之上的名,叫一切在天上的、地上的和地底下的,因耶穌的名無不屈膝,無不口稱耶穌基督為主,使榮耀歸與父神’(腓二9-11)。另外,約翰在啟示錄第五章的異象中,看見在天上寶座旁有羔羊站立,然後各國、各族、各方、各民,還有四活物,二十四位長老和眾天使都在羔羊面前跪拜。因此,主耶穌確實是配得我們的敬拜。”
“新舊約聖經都清楚教導信徒要敬拜父神,但聖子耶穌是否值得信徒尊崇呢?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回到‘以經解經’的原則……‘敬拜主耶穌’是新約聖經強調的。保羅在腓利比書的基督論裡,強調耶穌順服降卑被釘十字架之後,‘神將祂升為至高, 又賜給祂那超呼萬名之上的名,叫一切在天上的、地上的和地底下的,因耶穌的名無不屈膝,無不口稱耶穌基督為主,使榮耀歸與父神’(腓二9-11)。另外,約翰在啟示錄第五章的異象中,看見在天上寶座旁有羔羊站立,然後各國、各族、各方、各民,還有四活物,二十四位長老和眾天使都在羔羊面前跪拜。因此,主耶穌確實是配得我們的敬拜。”
研討:
1, “我們的主,我們的神,你是配得榮耀、尊貴、權柄的;因為你創造了萬物,并且萬物都是因你的旨意被創造而有的”(啟四11)。而且,三位一體的神,在創世以先,就同尊、同榮(約十七5)。
我們信徒敬拜耶穌,因為已經信他是三一真神,是創造萬物、創造我們的主;因為他為我們在十架捨命,是我們唯一信靠的救主。信徒從自己得救恩確據的切身感受,因愛,從心靈發出對耶穌的敬拜。我們從來沒有懷疑過,自已對耶穌基督的信仰,《十步法》為何教我們去察證耶穌是否配得敬拜?
耶穌受人敬拜,是由於神的本質和他的十架救恩。人是誰?耶穌是人的主。人不應忘記自己是誰,妄自尊大去考證神是否“配得我們的敬拜”。
2,腓利比書二章1-11節的主題是“效法基督的謙卑”。保羅針對腓利比教會內部的紛爭,提出當以基督耶穌的心為心,講了至高者耶穌的謙卑、順服、舍已,和謙卑升為至高,勸勉信徒合一。
《十步法》引用腓利比書二章講耶穌的榮耀。6至11節本是連貫的整體,《十步法》刪掉第6節“他本來有神的形象,卻不堅持自己與神同等的地位”只講9-11節,耶穌復活升天之後的權柄和榮耀,斷章取義。
腓利比書二章6節,關係到三一神的真理。關係到耶穌神的本質和榮耀,和父神一樣自有永有。腓二6“他本來有神的形象”,“本來有”的原文,huparchein 這個希臘字所說明的是,無法改變的本質。“形象”的原文,morphe所指的是永遠無法改變的本質形象。保羅選用這兩個字,強調耶穌是自有永有的真神,無論在降世之前、道成肉身降世和復活升天之後,其神本質的屬性不變。
“自己與神同等的地位”,指道成肉身之前耶穌與父神相同的地位。
保羅這節經文,清楚地闡明了耶穌與耶和華同尊、同榮。保羅并沒有“強調耶穌順服降卑被釘十字架之後”。是《十步法》在“強調耶穌順服降卑被釘十字架之後”。
腓利比書二章9-11節講,勝利完成救贖人類的偉大計劃,神的榮耀,這是很大的榮耀。但是講神的榮耀還必須明白,神就是榮耀,耶穌和父神一樣,榮耀不僅於此,其榮耀是無限的,從亙古之先直到永遠。
3,《十步法》強調神把耶穌從十架升為至高之後,才配得敬拜。這與諾斯底主義有相似之處。
諾斯底主義蘇西尼派(Laelius Socinus)鼓吹: 神體只有一位;耶穌是人,與世人不同的只是:領受聖靈之浸, 復活被提升天, 成為上帝的代表, 得到天上地下的權柄, 升入尊榮之境,被稱為上帝才受人敬拜。
4,認識和敬拜神,有五個層次:按傳統和習俗認識神、從知識上認識神、從宗教上認識神、從生命見證中認識神、以心靈和真理認識神。由於對神不同的認識,導致不同的敬拜和與神不同的關係:
一類,按傳統和習俗敬拜,屬於無知的敬拜。如撒瑪利亞人,耶穌說“你們所拜的,你們不知道”(約四22)
一類,從知識和宗教上敬拜,屬於肉體的敬拜。如法利賽人“假冒為善…如經上說:‘這百姓用嘴唇尊敬我,心卻遠離我’”(可七6-7,太十五7-8)。
一類,從生命見證中認識神、以心靈和真理敬拜,屬於生命順服和委身的屬靈敬拜。耶穌說:“那真正拜父的,要用心靈和誠實拜他”(約四23-24)在靈和真理裡敬拜神,在愛中與神相交。
《十步法》僅僅從察考耶穌的地位,來認識和敬拜,基本屬於第二類肉體的敬拜。
3) 關於天使是神——多神論
《十步法》第九章觀察舉隅,p106解創世記二十二1-19,
“天使就是神,因為第12節最後一句說:没有…留下不给我。”
研討:
1,《聖經》說的很清楚,天使“都是(為神)服役的靈”,不是神!(來一14)。如若《十步法》解經成立,撒旦豈不也成神了!
2,創世記二十二章11節交代了,對亞伯拉罕講話者的身分,是“耶和華的使者”。第12節,是使者轉達耶和華的话。因此話中的“我”是耶和華的自稱,不是天使的自稱。再者,亞伯拉罕向耶和華献祭,並没有向天使献祭,根本不存在亞伯拉罕没將兒子留下不献給天使的問題。
3,《十步法》曲解經句誤導出多神,違背了基督信仰的核心。
我们相信《聖經》中神说“我是耶和華,在我以外並没有别神。”(以四十五5-7,出二十1-7,申五6-7)堅信三一神是唯一的真神,是我們唯一的拯救。
搞多神是要被除滅的大罪,要切記申命記六13-15耶和華告誡的话:“你要敬畏耶和華你的神,事奉他,指着他名起誓。不可随從别神,…因為神是忌邪的神,惟恐耶和華你神的怒氣向你發作,就把你從地上除滅。”萬萬不要上當,相信多神,重蹈以色列人被審判的覆辙。
4)關於將主耶穌列在“聖徒”名下——貶低耶穌
《十步法》第三十二章聖經資訊的細節應用,p466,
“附錄32.1 如何藉著默想經文來應用聖經的信息?
……
一.聖經的根據
聖經中許多聖徒都曾經歷過黙想的好處。以撒……;詩人……;約書亞……;主耶穌經常獨自退到曠野去與神親近,安靜自己,重新得力(可一35;約六15)”。
研討:
《十步法》在“聖徒”名下舉例,將以撒、詩人、約書亞與主耶穌平列,貶低耶穌。
一之二, 關於神性
5)關於耶穌和聖經一竹竿打翻法利賽一船人——扭曲了神的愛和公義
《十步法》第十五章歷史背景的重尋,6.宗教派系p183,
“法利賽人在新約聖經中經常被描繪為丑惡的一群,但我們卻無法一竹竿打翻一船人。其實有些法利賽人心存正直,渴慕敬虔的生活。主耶穌經常責備他們假冒為善,想靠行為得救,硬心不悔改,毫無憐憫的心腸等” 。
研討:
1,首先,《十步法》既然為法利賽人正名,就需要用事實說話,拿出作者考證的,法利賽人非假冒為善、非靠行為得救、非不悔改的證據來。相信作者拿不出這樣的證據。
2, 耶穌是是非分明公義的主。
祂指責假冒為善的法利賽人,要門徒防備假冒為善法利賽人的酵。耶穌指責的是假冒為善之罪;馬太福音二十三章1-3節也記載了,耶穌要求遵行文士和法利賽人律法教師所傳的摩西律法。耶穌對眾人和門徒講論說:“文士和法利賽人坐在摩西的位上,凡他們所吩咐你們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但不要效法他們的行為,因為他們能說無法行”。
聖經真實地記錄了假冒為善的法利賽人的罪,包括如何把耶穌送上十架,和對門徒的迫害、追殺。聖經也沒有遺漏少數好法利賽人的善行。如尼哥底母為耶穌辯護(約七50)。法利賽教法師迦瑪列勸戒百姓,避免了彼得和眾使徒被害(使六27-40)。
3,“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羅五8)耶穌愛世人,同樣關愛法利賽人。例如,基督徒熟知的約翰福音三章16節“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 馬丁路德稱“這一節是本小聖經,是全部聖經的縮影”。 而如此重要的經文,是耶穌接待法利賽人尼哥底母,和他談重生時講的(約三1-13)。使徒行傳九章1-30記載,耶穌揀選逼迫基督徒的法利賽人掃羅,使他悔改歸向基督成為使徒保羅。路加福音七章36-50節,耶穌應法利賽人西門之邀到他家坐席。因一個女罪人的信,耶穌講了債主免人欠債的比喻,赦免了她的罪。路加福音十四章1-24節,耶穌在安息日到一個法利賽領袖家去作客吃飯,治好了患水臌的人。耶穌教訓筵席的主人,并講了大筵席的比喻等等。
4,從一般的常識看,當講論到某些人,都是指有代表性的大多數。例如人們說,猶太人不過聖誕節,他們至今仍硬著心不悔改不認耶穌基督。講的是從歷史到今天以色列有代性的主流,并沒有否認也有好的猶太人,耶穌的門徒就是猶太人,福音是從猶太人傳給外邦人的。也并沒有否認,其人口中有少於百分之一虔誠信仰耶穌基督過聖誕的基督徒。又例如,說華人吃苦耐勞,并不是說華人裡就沒有懶漢了。
5,綜上述,耶穌和聖經對法利賽人的論述,是非常公正和正確的,根本不存在一棍子打翻一船人,全盤否定的問題,對此本無可非議。從耶穌對待法利賽人的榜樣,使我們學習到:真愛罪人,必須視罪如仇。耶穌對假冒為善的訓悔,不僅對現代“禮拜堂的基督徒”,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也值得每一個基督徒時刻儆醒。
《十步法》站出來為法利賽人鳴不平,其貌似公允,卻偏袒站到假冒為善的法利賽人一邊,扭曲了神的愛和公義。
6)關於耶穌曾吩咐不向外幫人傳福音——對神公義與公平本性的否定
《十步法》第三十一章文化差距與釋經應用,p452,
“5. 注意該項記載或教訓是否只适用於某時代,而被後來的教訓替代了。
例一:揺韱選執亊……
例三:不向外幫人傳福音(太十5-6)。相信沒有人會認爲這是今日教會要嚴格遵守的教訓,因爲它是在救恩成就之前,主耶穌差派門徒所頒的一項特殊的吩咐。在耶穌復活以後,藉著祂頒佈的大使命…‘…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太二十八18-20),那項先前的吩咐已被取代。“
研討:
1,耶穌從來沒有講過“不向外幫邦人傳福音” 這樣的話。
2,爲什麽馬太福音十章記載,耶穌第一次差遣十二使徒“往以色列家迷失的羊那裏去”傳“天國近了!”呢?聖經中講得非常清楚,這本是神救贖計劃步驟的先後次序,根本不存在不向外幫人傳的問題。
3, 神的救贖計劃是,先猶太人,後外幫人。羅馬書一章16節“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在第二章又重復兩次講,“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羅馬書論及神對猶太人和外幫人一視同仁,達十六處之多,明確“神不偏待人”(羅二11)。
“神没有不義,不偏待人”(歷下十九7)。《十步法》卻說耶穌曾吩咐“不向外幫人傳福音”,這是對神公義與公平本性的否定,也是對基督教的猶太根源,救恩是從猶太人傳出來的否定。
7) 關於神不知亞伯拉罕敬畏神——褒貶神並非無所不知
《十步法》第九章觀察舉隅,解創世記二十二章p106
“天使就是神… 天使說:‘現在我知道……’, 似乎是說在這事件之前, 天使並不知道亞伯拉罕敬畏神。(矛盾觀念)”
研討:
1,神是無所不知的神,包括人的心思、意念(詩一三九2、23),對此無可懷疑。
爲何神要試驗亞伯拉罕?試驗,對受試者是靈命的鍛煉和長進。詩篇一三九23,詩人求神“試驗我”。試驗,對神張顯了他的榮耀,對世人揭示了順服神的真諦。縱觀人類犯罪的歷史和神通過以賽亞書四十三11-12、四十五、四十六9,神十一次重復地諄諄告誡“我是耶和華,再沒有別神。”說明順服神是何等重要,亞伯拉罕是順服神的楷模。
2,早在亞伯拉罕百歲得子以撒之前,75歲蒙神揀選,“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爲他的義”(創十五6),耶和華早就知道亞伯拉罕敬畏神。創世記二十二12“現在我知道你是敬畏神的了,”這節經文是耶和華的使者轉達耶和華的話,是對亞伯拉罕的再次肯定,也是教育世人聽的。這也是聖經著作寫作的,一種表達手法。
8)關於“首生的”一詞是明白耶穌神性的關鍵——是“首先的”,不是“首生的”
8)關於“首生的”一詞是明白耶穌神性的關鍵——是“首先的”,不是“首生的”
《十步法》第十七章歸納研讀法, p220-223
“茲用歸納法解釋哥羅西書一章15節中‘首生的’一詞的意義。
‘首生的'一詞是明白哥羅西書第一章及耶穌神性的關鍵所在。摩門教人士不相信耶穌的神性,更不相信‘三一神'的真理。他們經常引用哥羅西書一章15節中‘首生的’來說明耶穌只是被造的一位,…
…‘首生的'一詞在新約中至少出現九次,除了哥羅西書一章15節外…
1. 馬太福音一章25節…
2. 路加福音二章7節…
3. 羅馬書八章29節:‘…使他兒子在許多弟兄中作長子。'…指在一群兄弟中最長的一位,因此是時間上的‘領先’。
4. 歌羅西書一章18節:‘他是元始,是從死裏首先複生的…。’從上文下理可見這同樣是時間上的‘領先’,意指耶穌是在復活之人中的‘初熟之果’, …
5. 希伯來書一章6節:‘再者,神使長子到世上來的時候…。’…
8. 啟示錄一章5節:‘並那誠實作見證的、從死裏首先復活、爲世上君王元首的耶穌基督…。’…
從上列分析後的結果,‘首生的’一詞可有下列兩大類的意義:
1. 實義性的意義:時間上的領先‘頭生的'意義(太一25;路二7;來十一28)
2. 象徵性的意義:
指到基督說的:時間上領先 (羅八29;西一18)、
地位上的優越(來一6;啓一5)
……
綜合性解釋
1. 掌握‘首生的'一詞的意義。從以上分析, 可見‘首生的’一詞至少有兩種用法: 一是在時間上‘領先’; 另外是在地位上的‘優越’。 …
2. 注意歌羅西書一章15節的上文下理。從歌羅西書一章15節的上文看,‘愛子是那不能看見之神的像'。耶穌是神的像,表明他具有神本性的特質。”
研討:
1, 關於《十步法》解釋哥羅西書一章15節中,耶穌是“首生的”一詞的意義。
首先應指出的是,新譯本已將此處“首生的”,更正為“首先的“。哥一15改譯為“這愛子是看不見的神的形象,是首先的,在一切被造的之上”。經文的原意“首先的”指與“一切被造的之上”的關係,這和“首生的”大不相同,屬於重大更正。
《十步法》如不同意這項更正,應說明自己的理由。請不要不說理由,仍用“首生的”誤導。
2,《十步法》提到“首生的”是明白耶穌神性的關鍵,和摩門教用“首生的”說耶穌是被造的。既然哥羅西書如此重要,強調要“注意歌羅西書一章15節的上文下理”,但在通篇大論之中,真正論及哥一15的卻只有65個字,除15節上“愛子是那不能看見之神的像,是首生的”之外,把下列論述耶穌神性的重要經節通通“忽略”掉了:
15節下,“在一切被造的以先。”
16節,“因爲萬有都是靠他造的,…一概都是藉著他造的,又是爲他造的。”
17節,“他在萬有之先,萬有也靠他而立。”
18節上,“他也是教會全體之首。”
18節下,“他是元始,是從死裏首先複生的,使他可以在凡事上居首位”;
19節,“一切的豐盛在他裡面居住。”
20節,藉著他十架寶血,使萬有與父神和好。
哥羅西書一章15至20節,是關於至高無上的基督神性的極爲重要經文。通過四個“是”,和“因爲”十分清楚地闡明了耶穌與父,-樣至高無上的神性和地位。必須連貫全段經文,不能斷章取義。
3,“神性”,是神聖潔、公義和愛的本性,是神自有永有,聖父、聖子、聖靈三位一體,同質、同尊、同榮的屬性。“太初有道,道與神同在,道就是神。”(約一1)耶穌就是這樣神性的三一真神。“神性”,是由神自身本質所決定自有永有的,無關於人能認識多少和如何認識。不宜把摩門教褻瀆耶穌所錯解經文的一個詞句,當成認識耶穌神性的關鍵。不能僅僅從時間領先、地位優越,來反證耶穌的神性。
9)關於希伯來書一6和哥羅西書一15 “同樣地指出耶穌是衆子中最長的一位”,耶穌神性超越一切的神子——耶穌的神性與因信稱義成為神子的根本不可相比
《十步法》第十七章字與詞的研究,p220-222解哥羅西書一15,
“希伯來書一章6節…同樣地指出耶穌是衆子中最長的一位。…(耶穌)與神同等同位,地位超越一切的神子。”
研討:
1,哥羅西書一章中耶穌的身分,是指耶穌和耶和華的關系而言,指神的獨生子耶穌基督, 講的是耶穌的神性。
希伯來書一6中耶穌的身分,講的是耶穌再來時,對因信他成爲神兒女的人而言,他成爲長子。
以上兩處經文,講了耶穌兩種不同的身分,並非“同樣地指出”,不可混為一談。
而且,哥羅西書一章15節,並沒有講“耶穌是衆子中最長的一位”。
2, 據解經家介紹“兒子”一詞在《聖經》中有親生、養育、直系血緣非親生、強調創造和強調屬性等同五種用法。耶穌具有雙重身分,對耶和華祂是獨子(約三16,約壹四9),對因信他成爲神兒女的人(約一12,加三26,以一11)他成爲長兄(羅八29)。
對神的本性特質而言,只有獨子和父神具有相同的本貭、屬性和完全; 而神的獨子與藉著耶穌得兒子名分的門徒之間,其本性特質根本不可相比,更談不上“超越一切的神子”。
《十步法》知道“兒子” 是“聖經中值得研讀的字詞”( p228),此處卻避而不談,易使人對耶穌的身分和神性産生困擾。
《十步法》第二十六章詩篇的解譯,p370-371解詩篇一三七9
一之三, 抨擊、褒貶神
10)關於耶穌說不人道的話——抨擊“神就是愛”
《十步法》第二十六章詩篇的解譯,p370-371解詩篇一三七9
“ 5. 較為可取的解釋
……有人認為‘拿你的嬰孩摔在磐石上’(詩一三七9)這類咒詛語并不人道,不符合耶穌基督與新約聖經所強調的仁愛精神。
但十分希奇,這句話竟然曾出自耶穌的口。耶穌為耶路撒冷離棄神而哀哭,并向他們宣告將臨的審判:‘……掃滅你和你裡頭的兒女,連一塊石頭也不留在石頭上…’(路十九43-44)‘掃滅你和你裡頭的兒女’的希臘原文可譯為‘將你和你裡頭的兒女摔在地上’(“dash you to the ground,
you and your children with you”),它的字根與詩篇一三七9的《七十士譯本》譯文相同。
由此可見,神公義的審判要臨到那些不虔不義的人”。
研討:
1,路加福音十九44是耶穌對以色列人警告性的預言, 主後70年應驗在羅馬大軍攻陷聖城耶路撒冷,戰爭殘酷殺了幾十萬人。《十步法》說耶穌的話“不人道”,但在結尾又說“神公義的審判”,自相矛盾。如果《十步法》真的承認是公義的審判,那麼人有什麼資格對神的主權、對神公義的審判妄加抨擊“不人道”呢!
“耶和華是公義的(神)”(詩十一7),“耶和華是忌邪的神,名為忌邪者”(出三十四14),嫉惡如仇。“主所愛的,他必去管教”(希十二6)。
“不人道”是《十步法》引自他人之口。《十步法》避而不談為什麼是神公義的審判?為什麼不是“不人道”?實際上起到了,借他人之口抒發己意的作用。
2,何為“人道”?就是愛護人、尊重人的社會準則。《十步法》抨擊神不人道,不愛護人。是對“神就是愛”(約壹四16)的公然否定。
在耶穌發出上述神聖的警告之前,“耶穌快到耶路撒冷,看見城,就為它哀哭”(路十九41) 說明神的憐憫。“神愛世人”( 約三16),耶穌基督不惜捨己獻出十架寶血。《十步法》說耶穌“不人道”,真是太不應該了。
神警告性的預言,既申張公義,也是給人認罪改悔的機會,彰顯了神的大愛。如約拿奉耶和華之命宣告:40日“尼尼微必傾復了”。尼尼微人信服神,禁食披麻切切求告,離開惡道,蒙恩得救(拿三1-10)。
3,以色列人不斷犯罪,對神一再諄諄告誡,置若罔聞一意孤行,受審判是咎由自取的罪有應得。
萬軍之神耶和華說:“你們為何作這大惡自害己命”(耶四十四7)。中國古人也懂得“自作孽,不可活”(《尚書•太甲中》)的道理。《孟子•公孫丑章句上》稱之為“自作自受”。孔子在《論語•憲問》講“不怨天,不尤人”。 人豈可自作孽自食惡果,反而責怪神“不人道”!
世上有些事,也不一定都是神的審判,但也屬於人自作孽的惡果。例如,肺癌主要的誘因是吸煙。怎可顛倒黑白,把醫生勸戒吸煙容易得癌症的好心,說成“不人道”!
4,《十步法》把詩篇一三七9和路加福音十九44,混為一談。實際上,兩段經文的對象和含意大不相同。詩一三七9,是詩人呼求公義的神,對惡貫滿盈摧毀耶路撒冷的以東人嚴懲;而路十九44,是主對悖逆子民以色列人的嚴正警告。
詩,是詩人感情的抒發。例如岳飛的《滿江紅》,是愛國情操浩然正氣,絕非“不人道”真的要“喝飲匈奴血”。 請問,詩篇一三七9中的“兒女”,是擬人化的比喻還是指真兒女?《十步法》只講“不人道”,并沒有用十步法“觀察”和作出應有的必要“解釋”。
11) 關於發怒最多的是神和怒氣壞的一面——褒貶神不是愛
《十步法》第十八章以經解經,p238-241
“例證:探討以弗所書四章26節‘生氣是否可以不犯罪’的問題
1,基本的問題
研讀以弗所書四章26節‘生氣是否可以不犯罪,不可含怒到日落,也不可給魔鬼留地步’, 發現這段經文似乎教導信徒可以生氣,只要在生氣的時候能夠自制,不致陷入罪中就是了。
為求證此看法是否合乎聖經整體的教導,讓我們試用以經解經的方法探討‘生氣’、‘怒氣’、‘脾氣’的真理。
2. 敘事文經文分折的結果
a.從舊約聖經的敘事文看,發怒最多的是神(因出現的經文眾多,無法詳列)。
b. 從新約聖經的敘事文看,…從耶穌兩次潔淨聖殿的事件,明顯可見祂是十分生氣的。又有一次在會堂中,祂曾怒目看那些心中剛硬的法利賽人。…
d. 從新舊約眾多人物發怒的事件,觀察解析的結果如下:
怒氣似乎是中性的。…
從發怒的人看,屬靈的人如摩西、尼希米等都曾發怒。
發怒的原因很多, 多半是與別人有關的。諸如: 嫉妬、不滿意別人的做法……
發怒的結果往往具有殺傷性。…當然因發怒帶來建設性後果的,并非沒有,卻屬少數。
3. 說明文經文解析的結果
a. 怒氣似乎是中性的, 它并不一定與罪相連(參弗四26),生氣是可以不犯罪的。
b. 然而,其他經文讓我們看見怒氣壞的一面:
怒氣是屬於舊人的表現(參西三8-10;弗四26)
‘人的怒氣并無法成就神的義’(雅一20) 。……
c. 治療怒氣的良方…‘愛是…不輕易發怒’(參林前十三5)
d. 在一般情況下, 聖經勸導信徒不可輕易隨便發怒, 但在必要發義怒之時,當注意下列几項准則:
發怒時要慢慢的(雅一19)。
發怒不可長久…(弗四26)。
不可給魔鬼留地步(弗四27)。…”
研討:
1, 神怒、人怒, 雖然都有一個“怒”字,本質大不相同,不能相提并論。
這裡面,有一個正確理解和運用“擬人法”的問題。在聖經裡,常用“似人法”來說明神。用人的特徵、行為來形容神,稱為“神格形狀擬人法”(anthropomorphism);用人的情感來形容神, 稱為“神格情感擬人法”(anthropopathism)。
神偉大、無限、永恆、聖潔、公義、全能全知全在,神就是愛……。人渺小、時空短暫、肉體中充滿私欲……。“擬人法”用人有限的辭彙來說明神,只能是一種比方。“仿佛對著鏡子觀看,模糊不清”,不可能“全知道”(林前十三12)。
不用“擬人法”,人無法認識神。但如果略掉“擬人法”的“擬”字,將比方誤以為事實,把人自身的形象、情感套在神身上,使神人格化,就大錯特錯了。例如:不可看到“神後悔”三個字,就懷疑神不是全知;又如《十步法》將神怒與人怒并例,開門見山說“發怒最多的是神”,多到“無法詳列”的地步,卻避而不談神為何發怒,不談神義怒與人怒的本質不同。“解析結果”由對人怒的解析而來,偏重怒氣壞的一面,強調愛是不輕易發怒。將神發怒和不仁愛混為一談,這實際在褒貶神不是愛。
2,怒有多種,例如:神怒、人怒;出於屬靈之怒、出於肉體之怒等等。發怒者和對象不同、起因不同、動機不同,解決方式方法不同,效果不同,性質截然不同,各類情況需要進行具體的分析。新約聖經原文,有三種表達怒的字 orge、 parorgismos、thumos。《十步法》對“怒”不加解釋混為一談,其“解析結果”變成了經文的分類羅例。
3,唯有神的怒,才是聖潔的“義怒”。
神怒,出於神的聖潔和公義和神的愛。神怒,為成就義。而人怒,“人的怒氣并無法成就神的義”(雅一20)。
神,聖潔無瑕;人,有罪性,有肉體的私欲,無法行出神的義。神,憎惡愛人;人怒,傷人傷己。人也不可能完全懂得神的義,無法準確體會神的心意。如,記載於太二十六51-54、路二十二50-53、約十八10-11,耶穌被捕時,彼得憤怒削掉大祭司僕人馬勒古的右耳。
以弗所書四章26-27節“生氣卻不要犯罪,不可含怒到日落,也不可給魔鬼留地步。”,是關於當發怒生氣時,信徒應該如何妥善處理怒氣的教導;并不是人“發義怒之時”應當注意的“凖則”。因為,只有神怒才是義怒。義怒不可能持久,“他的怒氣不過是轉眼之間,他的恩典乃是一生之久”(詩三十5);因為,神的義怒全然聖潔,不可能給魔鬼留地步。
保羅在以弗所書四章26-27節講完“生氣卻不要犯罪”之後,31-32節緊接著說:“一切苦毒、惱恨、憤怒、嚷鬧、毀謗,并一切惡毒,都當從你們中間除掉;并要以恩慈相待”,闡明了人對怒應有的立場。
4,神怒,是公義的彰顯,是神的榮耀。
而人怒是罪,是肉體的本能反應,是血氣之人共有的特徴。
在舊約時代,在律法中雖然沒有關於怒的條款,大衛勸戒:“當止住怒氣,離棄憤怒;不要心懷不平,以致作惡。”(詩三十七8)。箴言告訴人:“不輕易動怒的,十分聰明;輕易動怒的,大顯愚妄”(箴十四29新譯本)。
在新約時代,耶穌成全了律法(太五17)告訴人們:“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太五:21-22),人怒,是罪。
在新約時代,耶穌成全了律法(太五17)告訴人們:“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太五:21-22),人怒,是罪。
人怒,是情欲的果子。保羅告誡“情欲的事都是顯而易見的,就如奸淫、污穢、淫蕩、拜偶像、邪術、仇恨、爭競、忌恨,忿怒、結黨、紛爭、異端、嫉妬、醉酒、荒宴等類,我從前告訴你們,現在又告訴你們,行這樣事的人必無法承受神的國”(加五19-21)。
5,神不輕易發怒。
神怒是對罪的聖潔反應,“有憐憫有恩典的神,不輕易發怒,并有豐盛的慈愛和誠實”(出三十四6),這是神的屬性。
保羅在羅馬書二章5節說:“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憤怒,以致神震怒、顯祂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可見“神的憤怒”是由於人經年累月的犯罪。《十步法》不講人的心鋼硬不斷犯罪,反而怨“發怒最多的是神,多到無法詳列”,真是本末倒置了。
6,人對自己的怒很難認罪,誤以為神可以發怒,人也可以發怒,不知道神怒和人怒本質的不同。人經常會找出各樣的“理由”,甚至自以為榮。大到,自認為是大發義怒。小到,對子女生氣是“恨鐵不成鋼”。
人要“慎怒”, 但應該有正義感,追求真道,伸張真道,堅守真道,捍衛真道同惡爭戰,這是基督徒當盡的本分。保羅為我們做出好的榜樣,為主“美好的仗已打過了”(提后四7)。他不靠發怒,而是“靠着主,倚賴他的大能大力,…拿着聖靈的寶劍”(弗六10-18)愛主的基督徒,當天父的聖名被褻瀆,不應熟視無睹麻木不仁。要做主的精兵為基督“打那美好的仗”(提前一18)。
12)關於神為希西家增壽的惡果——抨擊神非美好的源頭
《十步法》第三十章應用型態的探討,p438-439
“例證:希西家王求長壽(王下二十1-7;賽三十八1-8;代下三十二24)
…(神)給他加增十五年的壽數…從這件事的後果來看,希西家在增壽的十五年間,并沒有甚麼獨特的貢獻。反之,他卻有以下的惡果:(邏輯推理)
i. ……
ii. ……”
研討:
1,聖經本是神教導人,《十步法》空講“對神的心意的第一反應,該是順服”,卻用“邏輯推理”大擺神為希西家增壽的惡果,在教訓神。
神的作為,是神的主權,神怎麼做必有他的美意,而且神是無所不知的。神的作為,在許多地方是人不可能完全理解的,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對神貭疑妄加抨擊。人也不可能用人的智慧,對神的作為做出正確的判斷。講順服,首先是尊重和敬畏神的主權,并深信神是美好的源頭。
2,從神為希西家增壽的惡果來抨擊神,是完全錯誤的。好比,以亞當、夏娃吃禁果墮落犯罪,去責怪神為什麼愛人給人自由意識!并歸罪於神,不該把分別善惡的樹種在伊甸園,的道理一樣,是顛倒是非對神的大不恭。
13) 關於讀聖經要如讀遺囑,耶穌頒布的大使命是遺言——對永生神的咒詛用詞
◆《十步法》第二章讀經應有的態度,p19-20讀經應有三種態度
“A.讀聖經要如讀遺囑,理智要運用
…毎個信徒都是受惠人,都是產業的繼承人,可以照神的應許去支取福分……
B.讀聖經要如讀情書,感情要投入…
C. 讀聖經要如讀聖旨,意志要降服 。
中國歷代皇帝,差派御臣到各處傳令,頒布聖旨。每當聽到聖旨到,所有臣民必須下跪,恭敬聽從。就算所領受的有違自己的心願也不敢違抗。…”。,
◆《十步法》第十九章比對經文,p257
“例二:耶穌臨升天前向門徒頒布的使命。
在耶穌升天之前,留下了一項非常重要的‘遺言’,今日的教會稱它為大使命”。
研討:
讀經最重要應有旳心態,是敬畏神虛心受教的心、飢渴慕義禱告的心,和知恩感恩的心。《十步法》提倡讀經如遺囑功利心態,和讀經如聖旨是十分荒謬的。
1,〈辭海〉對遺囑的定義是:“死者生前對其死後遺產及其他事項所作,於其死後發生法律效力的處分。”眾所周知,“遺囑”是必須在遺囑人死後才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十步法》稱讀聖經如遺囑,是對永生神的咒詛。
2,根據〈繼承法〉,規定了那些人是具有當然繼承權的法定受益人。《十步法》主張以受惠人支取福分的心態讀經,實際是從個人利益進行誘導。神給人的福分,本來是人根本不配得到的,和遺囑受益人分遺產完全是毫不相干的兩碼事。
3,接聖旨,只是一種禮儀。而對神,要以心靈和誠實。
4,“遺言” 是人死前,對某些事物的囑咐或囑托。
傳福音,是耶穌復活後,交待的大使命。之後耶穌升天,坐在耶和華的右邊何等榮耀。《十步法》卻說大使命是臨死之前的‘遺言’,是對耶穌基督的咒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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